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投资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升审计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和《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78 号市长令)和《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85号市长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包括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等的审计,以及对与政府投资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调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与政府投资有关的特定事项,包括:政府投资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行业监管情况及绩效;投资领域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其他与政府投资密切相关的事项等。
第五条 投资审计以维护经济发展安全,规范投资领域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水平和绩效,促进投资领域廉政建设,推进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为目标。审计机关应当以绩效审计为发展方向,坚持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相统一,注重监督与服务并重,依法开展单项工程结算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以及专项审计调查,全面履行投资审计职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投资审计职责,应当从揭露问题入手,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充分发挥建设性作用。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重大违法、违规和涉嫌犯罪的问题;
(二)严重损失浪费和政府性资产流失的问题;
(三)工程质量问题;
(四)侵害公共利益的问题;
(五)关系经济安全、环境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方面安全的问题;
(六)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
(七)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第七条 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辖主体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二)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但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三)下级审计机关需要对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审计,应当事先提出授权申请,报有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审批;
(四)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在当地建设的温州市市级政府性资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不需另行经过温州市局授权;对温州市市级政府性资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审计,均需报请温州市局授权。前述审计的计划和结果需报温州市局备案。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发挥内部审计在投资监督上的作用,加强工作协作,依法进行业务检查和监督,帮助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以投资审计管理信息化和项目审计信息化为重点,加强相关基础平台、信息库、方法体系建设,切实提升投资审计信息化发展水平。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规划和具体安排,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统筹资源、确保质量的原则,遵循必要的程序编制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着力提高投资审计工作绩效。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事项:
(一)审计重点的确定。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与政府投资有关的重要事项,应当作为投资审计重点;
(二)竣工决算必审制的落实。审计机关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关于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优先选择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三)跟踪审计的实施。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政府投资项目情况,有重点地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四)与其他专业审计的结合。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投资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的结合,从宏观上把握政府性资金的投资结构、配置效率,关注项目建设管理以及建成后的资产管理和运营情况;
(五)同步审计项目的安排。市一级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发挥同步审计作用,根据需要适量安排投资同步审计项目,下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完成同步审计任务、上报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年度计划中明确审计实施的具体方式,包括直接审计和组织审计:
(一)直接审计。即由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
(二)组织审计。审计机关按规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