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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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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浙江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复核审理工作试行办法》(浙审法〔2011〕23号)、《浙江省审计厅实施国家审计准则若干意见》(浙审法〔2012〕47号)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项目质量控制,优化内部管理流程,规范审计操作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内部管理流程
(一)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按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的关注程度、被审计对象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资金资产规模和业务管理复杂程度及下属单位数量等情况,将所有审计项目分为重要项目、一般项目、简单项目三种,分别实行标准审计程序、一般审计程序、简易审计程序。具体项目分类由各审计业务实施部门根据审计任务在上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时提出,经审计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后,由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委员会最终确定。分类结果应当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予以明确列示。
(二)审计组应当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遇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项目实施的,应当书面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部门批准。遇有增减审计项目数量或变更项目完成时间等情形时,审计机关应当及时书面调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标准审计程序是指严格按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审计的程序。一般审计程序和简易审计程序是指在标准审计程序基础上对审计机关内部审批管理流程进行简化的程序。一般审计程序主要是在标准审计程序下简化审理内容、适当减少内部审批环节。简易审计程序主要是指对以下内容和环节的简化:省略审计实施方案中对重点内容相关应对措施的表述;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取消项目审理、总审计师审核或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等环节。
(四)一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现重大问题的,剩余程序可转为实行简易审计程序。简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领导干部出现廉洁自律问题的、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经分析需要审计人员进一步核实等情况时,转为一般审计程序或标准审计程序。对各级政府临时交办项目,如果交办的事项内容单一且不需要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在查明事实后,以专报形式报告政府,不必转入一般审计程序。如果交办的事项内容复杂需要进行全面审计且需要出具审计结果文书进行处理处罚的,则实行一般审计程序或标准审计程序。上述涉及流程转换的,审计组应当经所在业务部门同意,书面向法制部门提出申请确认并向审计项目计划管理部门备案,书面申请材料应当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入审计档案。
(五)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或专项资金审计,涉及多个被审计对象的,制发审计通知书时应当按下列要求办理:对本级多个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专项资金审计,有明确主送对象的,审计通知书原则上一一列明主送部门(单位)和抄送需要延伸的部门(单位);不便作为主送部门(单位)一一列示时,应制作“单位清单”并作为审计通知书附件。对下级政府多个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专项审计的,制发一个审计通知书,主送对象为下级人民政府。
二、关于审计人员
(六)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审计组组长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担任;除投资项目组织审计外,临时借调、聘请的系统外人员不得担任主审。
(七)审计机关每年可以选择部分审计项目,通过“竞争”方式产生审计组组长(主审)。遇有调整增加审计组成员情形时,应当重新制发补充审计通知书。
(八)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借调、聘请系统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和对党政机关的审计(调查)项目不得聘请非国家公务人员参加现场实施工作。
三、关于审计方案
(九)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准确定位审计目标,科学确定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细化审计内容和重点,规范审计操作方法,明确工作分工,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切实发挥审计实施方案对现场审计的指导作用。
1.对审计范围,应当明确表述审计涉及的具体对象范围、时间范围、业务范围等,如需延伸并事先能确定延伸单位名称或延伸单位数量、比例的,应当明确予以表述。
2.对重要审计事项,应当明确表述针对性的审计资料需求、完成该事项的应对措施,如采取盘点、询问、外部调查等的方法、分步实施的步骤等。
3.对审计人员分工,应当将每一审计事项分工落实到具体审计人员,便于责任落实和追究。
4.对具体时间安排,应当明确表述进点时间、实施取证期间、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期间及审计组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下同)征求意见预计日期。
5.审计组组长将其具体工作职责委托给副组长、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审计组组长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十)审计组应当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遇有国家审计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遇有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其调整实施方案应当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十一)有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项目,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按照对应的审计工作方案编制,并明确表述审计重点内容的增减变化情况。
(十二)承担审计工作方案制定的业务部门,应当加强事先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增强审计工作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关于审计证据
(十三)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及时取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参考格式见附件1、附件2)。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
(十四)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或者在场:1.向被审计对象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2.外部调查取证;3.查勘现场;4.监督盘点资金、资产;5.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6.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
(十五)审计人员将自行收集的批量电子数据进行集中处理和汇总分析并将其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详细记录收集、处理过程,并在送审计组组长(主审)审核前,增加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其他审计组人员的复审,确保电子数据处理结果证据的完整和准确。
(十六)审计取证单(参考格式见附件3)由负责取证的审计人员编制并签名负责。对有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查证的审计事项,应当由参与查证的审计人员共同签名负责。审计取证单及其取证材料不能出现数字、文字涂改,事实数据表述不能使用模糊语言。
(十七)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外,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行为的审计事项取证时,一般应当在审计取证单上明确表述定性依据等。作为审计证据的各种谈话记录应当经被访谈者签名确认。
(十八)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取证单,分批将审计取证资料送被审计对象签证。对签证有异议的事项,必要时审计人员应当进行补证。
(十九)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对已发现问题的责任认定应当取得相应证据;对重要审计事项对应的量化评价指标应当进行核实取证,引用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指标等除外,计算、调整等核实过程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作出详细说明。
五、关于审计记录
(二十)为保证调查了解有序高效开展,审计组可以编制并执行调查了解方案,以进一步明确调查了解事项、人员分工和时间要求等。
(二十一)调查了解记录是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基础,重点是在评估被审计对象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内容和审计应对措施的建议。调查了解记录由审计组根据具体情况制作,无规定格式但应当在标题中注明“调查了解记录”字样。
(二十二)调查了解记录应当有原始证据材料支撑。审计组组长应当对调查了解记录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
(二十三)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一事一稿,可以一事多稿,但不得多事一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完整,索引号、附件页数等要素填写齐全。具体填写参考附件4。
(二十四)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评价”,应当单独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且有审计证据支撑。
(二十五)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谁取证谁编制,经取证人员签名后送审核人员审核。审核人员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的事项内容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恰当充分、结论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合理等分别发表不同的具体审核意见并签名。
(二十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有审计证据支撑。
(二十七)经审理人员审理后发现原审计工作底稿表述的事实、金额等内容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的,应当重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新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经审核人员认可并签名后,连同原审计工作底稿留存归入审计档案。原审计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修改,以完整反映审理轨迹。
(二十八)审计组组长应当指定专人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内容取得或编制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组自行编制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
(二十九)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无固定格式,由审计组根据具体情况制作。会议讨论类记录(参考格式见附件9)应当记录讨论人员、讨论时间、讨论内容及讨论过程和结果。审计组讨论采纳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记录应当逐项说明采纳与否,对不予采纳事项应当详细说明不予采纳的原因。
(三十)审计实施过程中有实名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的,如举报事项与审计实施方案内容相关的,审计组必须核实且核实过程及结果应当单独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予以反映;如举报事项与审计实施方案内容无关,审计组组长认为没必要核实的,作出不予核实的相关记录。举报信件、举报电话记录等资料应当按要求归入审计档案。
六、关于审核复核审理
(三十一)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前,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审核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组长重点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是否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时对被审计对象的签证意见是否作出采纳与否的说明,审计过程的表述是否详细具体,认定的事实、金额等是否与所附取证资料一致,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恰当。
(三十二)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完成审计组提交资料的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书(参考格式见附件5)。
业务部门重点关注:提交复核的审计结果文书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是否一致;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是否合理、恰当且与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一致;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事实是否清楚;数据及其勾稽关系是否准确;审计评价、定性、责任认定、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同类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是否一致;救济方式和期限是否正确。
(三十三)审理部门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责任,实行“首审负责制”。积极探索专人审理、分类审理和集体审理相结合的审理方式,逐步完善审理工作机制。不定期通报审理结果,充分发挥审理环节在提升审计项目质量方面的作用。
(三十四)对重要项目,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要求进行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书(参考格式见附件6)。
审理部门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切入点,重点关注:审计程序、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证据、审计评价、审计定性、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移送、责任认定、审计建议、审计过程记录以及审计文书格式等环节和内容。
(三十五)对一般项目,符合审理条件的,审理部门仅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部分进行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书。同时,减少一般项目应当提供的审理资料,审计组只提供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及审计组采纳反馈意见情况说明、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必要的取证资料等。
(三十六)厅本级审理工作由法规处和经责一处承担。
1.厅本级对一般项目的审理,“首审”人员审理后出具审理意见书,报审理部门负责人审定。对重要项目的审理,或“首审”在一般项目审理过程中遇有问题定性、法律法规适用、处理处罚意见与业务部门存在重大分歧,启动审理部门集体审理。集体审理过程中,可以邀请审计组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审计机关有关专业人员和外部专家参加。审理部门集体审理出现重大分歧或审计事实认定较为复杂时应当提交厅机关审理委员会审理。
2.厅机关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部门的分管厅领导主持。审理部门、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审理、审计人员参加,也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审理部门负责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记录起草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参考格式见附件8),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经业务部门会签,报审理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经参会人员签名后连同会议纪要归入审计档案。该项目如不需召开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的,审计组按照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修改相关审计结果文书。该项目如需召开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的,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应当作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材料之一。
3.厅本级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分管厅领导同意需先行移送其他部门查处事项时,业务部门应当先与法规处及外部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会商确定移送单位后,再将移送事项相关文书进入OA流程审理专用模块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法规处对移送事项进行专项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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