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农林水〔2014〕86号
关于印发《洞头县防止林业外来物种入侵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县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要求和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第34号要求,我局编制完成《洞头县防止林业外来物种入侵管理办法》,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现予以印发。
洞头县农林水利局
2014年9月2日
洞头县防止林业外来物种入侵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防止林业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工作,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林业外来物种的引入、监测、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业外来物种,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无天然分布,来自市外、省外、境外的林业外来物种。
第三条 林业外来物种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审慎引入、严密监控、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名录管理。
第四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县防止林业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将林业外来物种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切实落实对林业外来物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明确管理目标,落实防治责任,加大经费投入。
第六条 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外来物种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拟定林业外来物种名录、集中办理物种登记和备案、建立林业外来物种档案、组织发布林业外来物种信息等综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 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外来物种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对林业外来物种进行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防治林业外来物种危害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林业外来物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林业外来物种危害有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九条 禁止将引入的林业外来物种向野外放生或者丢弃。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要向野外释放引入的林业外来物种的,应当具备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的条件和控制措施,并报经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许可、备案引入的林业外来物种及其后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
第十条 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林业外来物种的种类、分布、传入途径、危害、损失等情况的调查,建立林业外来物种档案和信息数据库。
第十一条 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拟定林业外来物种管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向本县人民政府报告林业外来物种现状、防治措施及发展趋势。并加强对林业外来物种的日常监测,定期对林业外来物种的状况及发展趋势作出评价,为林业外来物种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评价资料。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林业外来物种情况报告,确定本县行政区域内防治林业外来物种的种类和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