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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农林水利局 | 文件 |
洞头县财政局 |
洞农林水〔2014〕45号
关于印发洞头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014年我省继续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下简称“购机补贴”)政策,为认真做好我县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操作,明确申购程序,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4〕7号)精神,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洞头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洞头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2.浙江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3.浙江省设施大棚建设立项申请表
4.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确认报告(格式)
5.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承诺书(格式)
6.2014年度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洞头县农林水利局 洞头县财政局
2014年5月8日
抄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市委农办(农业局)、市农机处、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叶海峰副县长、郑祥飞副主任。
洞头县农林水利局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印发
附件1 :
洞头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的激励作用,全面提升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化水平,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4〕7号)精神,现就洞头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以下简称“购机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步伐为目标,以“优结构、提质量、助转型、促增收”为主线,大力发展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重点导向,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重点发展粮食、畜牧、茶叶、渔业、菌果蔬、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坚持生态导向,优先发展节地节水、节药节肥、低耗高效、资源化利用等生态友好型农机装备,促进畜牧等产业转型升级和农业水环境优化改善。坚持绩效导向,强化政策落实绩效管理与考核,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公正导向,大力推进阳光行动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市场竞争,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
洞头籍农牧渔民、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保证粮油生产、农业“两区”,旧机报废后更新,以及禁养、限养区养殖户退养转产从事种植业的购机补贴需求。
三、补贴机具范围
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设备为重点,共设12大类35小类95品目(见附件2),其中: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畜牧饲养机械、废弃物处理设备等关键薄弱环节的机械设备要敞开补贴,满足所有购机者的补贴需求。设施大棚(含玻璃温室,下同)原则上在农业“两区”范围内建设,按标配整体进行补贴。禁养、限养区养殖户转产从事种植业,需要设施大棚的允许在“两区”外建设。
设施大棚设起补面积,其中:单体钢架标准大棚,集中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连栋钢架标准大棚,集中建设2000平方米起补;玻璃温室,水稻育秧中心起补面积150平方米,其它产业育苗中心起补面积500平方米。用于水稻工厂化育秧的各类绿化练苗大棚起补面积不受限制。
四、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详见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公布)。
(二)对用于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的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县财政按7:3比例共同承担。
(三)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象确因生产需要,要求增加补贴资金总额的,由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但设施大棚不再增加补贴资金总额。
五、操作程序
按照“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设施大棚实行项目化管理需先申请立项,其它机械设备实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资金的操作办法。
(一)机械设备操作程序
1.购机。补贴对象到我省公布的经销商(由生产企业确定,另行公布)处自主选择购机,允许省域内跨县购机。
2.申请。补贴对象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以及“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补贴资金。
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安装完成并经确认后才能申请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补贴时应办理注册登记。
3.审核和公示。按照“谁受理、谁审核”的原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补贴对象申请资料,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补贴清单报至县农机站统一汇总。
4.结算和拨付。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由县农机站定期将结算意见报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5.归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整理归档,并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县农机站统一归档。
(二)设施大棚操作程序
1.申报。补贴对象向县农机站提出申请,提交《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附件3)和相关证明材料。
2.立项。县农机站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和当年设施大棚补贴资金计划,实地勘察建设地点,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后,将设施大棚年度建设计划及《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于5月20日前报省农机局,经确认反馈后列入当地年度补贴计划。
3.实施。经审核同意的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列入支持推广目录内的生产企业与产品,与生产企业签订安装合同后实施安装。
4.确认。设施大棚建成后,补贴对象向县农机站提出确认申请,单个主体建有不同规格项目的一并确认。确认工作由县农机站会同财政部门按申请补贴资金额度组织实施并出具确认报告(附件4)。确认时要审查项目财务资料、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内容。
5.申请补贴及其它程序。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时除提供“机械设备操作程序”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资料。审核和公示、结算和拨付、归档等程序按机械设备操作程序办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县农林水利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洞头县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洞财农〔2012〕32号)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六、管理与监督
(一)落实工作分工,确保责任到位。各街道(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完善购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内部约束机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县农林水利局要根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强化考核,切实把好审核、审批关,确保购机者及购机情况真实有效和补贴资金专款专用。要加强与渔业等部门协调沟通,强化政策绩效宣传和管理服务,确保政策顺利实施。要加强协调与服务,帮助粮食生产主体落实烘干机安装所需用地、用电。县农林水利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街道(乡镇)购机补贴工作的督促指导。县财政局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政策宣传、公示、信息档案、核查等方面支出。县农林水利局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金融支持农机化发展机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不得拒办。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县农林水利局、县财政局要根据国家和省购机补贴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购机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购机补贴工作的监管。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经销商及补贴产品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承诺书(附件5)。对需要现场安装、专业要求较高的补贴产品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检查并经县农机站确认。加强对补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等的跟踪调查和投诉处理,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将对有关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补贴对象,5年内取消其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经销商和补贴对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2014年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分两批下达,第一批补贴资金已经下达(浙财农〔2013〕546号、561号)。要在优先满足其他农业机械补贴需要的前提下,制定年度实施大棚补贴资金计划并报省农业厅。要切实做好购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加强对政策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自纠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
(四)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县农林水利局要按照阳光购机“八公开”的要求,设置信息公开固定专栏,并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纸等多种形式,及时将支持推广目录、经销商名单、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对象、操作程序、投诉渠道、责任追究、网络监管等内容向全社会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林水利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附件6)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农林水利局网站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各街道(乡镇)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不定期地将购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反馈县农机站;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县委渔农办(农林水利局)。
附件2 :
浙江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12大类35小类95品目
序号 | 大 类 | 小 类 | 品 目 |
1 | 耕整地机械 | 耕地机械 | 铧式犁 |
翻转犁 | |||
旋耕机 | |||
耕整机(水田、旱田) | |||
微耕机 | |||
田园管理机 | |||
开沟机(器) | |||
机耕船 | |||
整地机械 | 圆盘耙 | ||
驱动耙 | |||
起垄机 | |||
灭茬机 | |||
2 | 种植施肥机械 | 播种机械 | 条播机 |
穴播机 | |||
小粒种子播种机 | |||
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 |||
免耕播种机 | |||
育苗机械设备 |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 ||
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 |||
营养钵压制机 | |||
栽植机械 | 蔬菜移栽机 | ||
树木移栽机 | |||
油菜栽植机 | |||
水稻插秧机 | |||
施肥机械 | 施肥机(化肥) | ||
食用菌生产机械 | 粉碎机 | ||
翻堆机 | |||
装袋机 | |||
3 | 田间管理机械 | 中耕机械 | 中耕机 |
植保机械 | 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 ||
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 |||
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 | |||
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 | |||
修剪机械 | 茶树修剪机 | ||
树木(花草)修剪机 | |||
割灌机 | |||
4 | 收获机械 | 谷物收获机械 |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 |||
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 采茶机 | ||
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 油菜籽收获机 | ||
花生收获机 | |||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 薯类收获机 | ||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 青饲料收获机 | ||
割草机 | |||
搂草机 | |||
捡拾压捆机 | |||
压捆机 | |||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
蔬菜收获机械 | 果类蔬菜收获机 | ||
5 | 收获后处理机械 | 清选机械 | 粮食清选机 |
剥壳(去皮)机械 | 干坚果剥壳机? | ||
干燥机械 | 粮食烘干机 | ||
油菜籽烘干机 | |||
果蔬烘干机 | |||
仓储机械 |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
6 |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果蔬加工机械 | 水果分级机 |
茶叶加工机械 | 茶叶杀青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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