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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头区工务局小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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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文件

洞工〔2017〕73

关于印发《洞头区工务局小型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

    现将《洞头区工务局小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     

                                                   2017年6月14

 抄送:区纪委派驻第三纪检组、区审管办、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

 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4 日印发

洞头区工务局小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项目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促进项目建设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施工类项目、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设计、勘察、咨询、检测、监理、代理等服务类项目和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类项目。

第三条  坚持集体决策,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条 建立项目招标代理、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审价等参建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项目参建单位名录库)和履约评价体系,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投资效益,强化资质管理和失信惩戒营造良性竞争市场环境

第二章 项目发包管理

  对有条件合并公开招标的服务类项目,应按打包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具体程序根据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直接发包的项目,按以下程序组织发包

(一)党组会议研究。由经办科室将项目的基本情况、直接发包原因及建议发包方式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经党组会议同意投资管理科备案后方可进入发包程序。

(二)委托中介代理由经办科室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代理单位组织开展发包工作。

(三)审查招标控制价。发包项目招标控制价由局项目直接发包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项目科室负责人财务科、投资管理科相关人员组成)共同负责审查。业主期望值或最高限价必须低于经审查后工程招标控制价,具体下浮率由直接发包工作小组按照房屋建筑类项目下浮率不低于5%其他项目下浮率不低于8%的原则共同确定

(四)选取发包对象发包对象可按以下方式选取:

1.库内签方由经办科室牵头,在局项目直接发包工作小组相关人员(不少于两人,下同)的见证下,项目参建单位名录库中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编号,随机抽取一家确定。施工类项目库内签方实行轮空制,即发包对象在中包项目未完工验收前,不参与下一次抽签。

2.公开征集方式。由经办科室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发包对象征集公告并接受合格对象的报名公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发包对象资质等级要求、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业主期望值及发包文件等期为3个工作日报名截止时间公告期最后一天的1500。发包对象征集范围、选定方式参照《洞头区建设工程交易方式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发包对象选定工作应局项目直接发包工作小组相关人员的见证下,于公告期最后一天1700之前完成。

3.直接指定方式。因雨雪、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以及交通事故等引起的,正在发生严重危害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的,必须采取措施制止或在短期内必须修复的应急工程,和文明城市创建等时间紧急的专项行动要求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限于技术等方面要求,不适宜库内抽签或公开征集邀请的项目,经办科室可申请直接指定合格发包对象

(五)确认发包对象。在完成发包对象选取工作后的下个工作日,经办科室要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将发包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办科室应在公示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定通知书发放和合同签订工作

第七条  通过库内抽取、公开征集方式选定的项目发包对象放弃资格的,经办科室应重新在库内合格对象或响应公开征集的其他合格发包对象中随机抽取产生发包对象。合格发包对象只剩1家单位的,该单位即作为发包对象。所有合格发包对象均放弃资格的,经办科室可申请直接指定合格发包对象,在经投资管理科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项目直接指定发包工作

第八条  通过库内抽取选定的项目发包对象无故放弃资格的,投资管理科应立即将其清退出库,并取消其3年内入库资格。通过公开征集选定的项目发包对象无故放弃资格的,申请监管部门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我局项目发包对象公开征集活动的资格。

   第三  项目参建单位名录库建立

第九条  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建立项目参建单位名录库。项目参建单位名录库实施周期为1,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条  项目参建单位名录库实行名额定额制。招标代理(含造价咨询)、咨询、勘察、设计等单位名额6家。施工、监理单位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两类建库,各类施工、监理单位名额分别为10家、6家。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项目参建单位名录库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以及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除外);

(二)工商注册地在温州市或者在温州市设有分公司(办事处);

(三)近3年来具有至少3项相关或类似业绩

(四)近5年来没有因不良行为受到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没有廉政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公开征集项目参建单位名录库时,符合某一类别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少于或等于规定名额,合格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名录;符合某一类别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多于规定名额,工商注册地在洞头区的或者在洞头区有分公司(办事处)的企业直接入围名录不受规定名额限制;工商注册地在洞头区的企业或者在洞头区有分公司(办事处)的企业入库数量少于规定名额名录库其余名额在其他合格申请人中随机抽取确定。在项目参建单位名录库实施周期内,符合公开征集条件的洞头区新注册企业可申请直接入,不受规定名额限制迁出洞头区的企业自动出库。 

第四章  施工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管理。经办科室必须指派责任心强、廉政敬业、熟悉工程技术的同志作为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对工程的整体协调,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施工单位必要的配合和帮助,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落实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管理。项目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预检和复检制度。验收记录、工程量计量应当在分项工程被隐蔽前完成检查,并附项目管理人员签字图样和计算式。

第十五条  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施工量增减。确因使用和结构的合理性、技术原因、地质原因、政策处理等原因需要工程变更的,必须按程序,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应切实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项目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科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或施工设备,应及时督促纠正,确保规范施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十七条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其项目应配备满足工程建设基本要求的管理人员进驻管理其中施工单位最低配备标准为一个项目经理、一个施工员、一个安全员;监理单位最低配备标准为一个总监、一个监理员、一个见证员(可兼任);项目经理总监月出勤率应达到50%,每少一天扣罚500元违约金;施工员、安全员、监理员月出勤率应达到80%,每少一天扣罚

400元违约金。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经办科室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及验收证书。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的结算经办科室将结算资料整理完毕审核后,交由投资管理科进行初审,再提交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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