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民救〔2006〕34号
洞头县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洞头县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对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等管理进行完善。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详见附表)
㈠申请人认为其家庭情况符合《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洞头县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关于申请低保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㈡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申请理由等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洞头县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相关证明,村(居)民委员会调查人及负责人在《洞头县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表》(一式三份)签署调查意见、盖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口头告知申请人理由。
㈢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的同时,在12个工作日内由民政助理员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工作。经调查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民政助理员和乡镇民政分管领导在《洞头县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表》签署调查审核意见、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与其他证明材料于每月20日一并上报县民政局;经调查审核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口头告知申请人理由。
㈣县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于每月30日前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委托申请人所属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公示期限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批准列入低保,以送达审批表的形式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发给银行帐户卡和低保证;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重新调查;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向乡镇人民政府送达不列入低保的书面告知单,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转交申请人。
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的材料
㈠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家庭成员户籍证明;
㈡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
㈢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