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头县民政局 洞头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
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14〕215号)和《洞头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洞政发〔2009〕58号)及《洞头县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洞民优〔2009〕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乡伤残军人抚恤标准:结合我县2014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根据洞头县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行调整,于2015年1月起执行。
2、“三属”抚恤标准:结合我县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的平均值,根据洞头县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行调整,于2015年1月起执行。
3、各街道(乡镇)2015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增加的资金总额在年度预算中调整。
请各街道(乡镇)按照调整后的新标准,将补发的抚恤金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各优抚对象手中。(补发金额详见附表)
附件:1.洞头县部分优抚对象抚恤金发放标准表
2.洞头县在乡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表
3.洞头县其他定补对象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
4.洞头县2014年度抚恤资金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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