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民〔2007〕78号
洞头县民政局
关于实行部分在乡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费补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0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在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军烈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实行2007年度门诊医疗费补助,以切实解决部分在乡优抚对象因年老体弱多病不便出门看病买药的实际困难,请各乡镇按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及时、足额地发放到部分在乡优抚对象手中。
附:2007年度部分在乡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费补助表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优抚安置 医疗补助 通知
2007年度部分在乡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费补助表
乡 镇 | 姓 名 | 年抚恤 补助金 标 准 [元] | 按抚恤金10%以上包干 [元] | 乡 镇 | 姓 名 | 年抚恤 补助金 标 准 [元] | 按抚恤金10%以上 包干 [元] |
北 岙 镇 | 陈淑静 | 6432 | 800 | 东屏镇 | 叶红枣 | 6432 | 800 |
郭 垦 | 5245 | 800 | 洪凤茶 | 5850 | 500 | ||
庄恭荣 | 4975 | 800 | 胡克锁 | 5245 | 800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洞头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dongtouqu/20210529/10145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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