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洞民〔2007〕102号
洞头县民政局 洞头县卫生局 洞头县慈善总会
关于印发《洞头县慈善阳光门诊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社会救助服务所、慈善阳光门诊定点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慈善阳光门诊救助工作,切实保障慈善阳光门诊经费有效使用,现将《洞头县慈善阳光门诊救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做好宣传工作。
洞头县民政局 洞头县卫生局
洞头县慈善总会
主题词:慈善 门诊 办法 通知
洞头县慈善阳光门诊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范慈善阳光门诊救助管理工作,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遵循原则
(一)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原则;
(二)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三) 小额救助与政策优惠相结合原则
(四) 属地就近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慈善阳光门诊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县卫生部门负责慈善阳光门诊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慈善总会负责慈善阳光门诊经费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