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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民政局 洞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局 洞头县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关于开展洞头县困难群众精神障碍患者医中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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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民〔200842

 


洞头县民政局  洞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局  洞头县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关于开展洞头县困难群众精神障碍患者医中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困难群众精神障碍患者医中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中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定点医疗单位

温州市精神病院(市民康医院)

二、医中医疗救助的对象

纳入我县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精神障碍病患者。

三、医中医疗救助程序

1、符合医中医疗救助的对象在发病期间需救助的,其监护人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洞头县医中医疗救助申请表》。申请时需提供救助对象和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洞头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洞头县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洞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洞头县城镇居民医疗证》原件和复印件;

2、镇乡人民政府对申请对象所填写的情况予以审核,报民政部门审批;

3、市精神病院(市民康医院)以民政部门的审批意见为依据,对救助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确定;

4、监护人与市精神病院签订住院协议书;

5、市精神病院(市民康医院)确认医治内容后给予康复治疗,康复治疗费用由市精神病院(市民康医院)先行垫付。

四、其他事项

1、救助对象住院无须垫付住院押金,监护人必须按与院方协议规定,及时交纳生活费;

2、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由市精神病院(市民康医院)直接到县合医办或县社保中心进行报销后,再按照《洞头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规定进行救助,剩余的医疗费用由市精神病院(市民康医院)提供减免;

3、救助对象是否予以出院,由院方根据治疗状况给予确定,监护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提出无理要求,否则今后将不再提供救助。

4、救助对象在康复治疗期间发生重大疾病或者其他重大意外事故,按照签订的住院协议书执行。

 

 

附:洞头县医中医疗救助申请表

 

 

洞头县民政局             洞头县人口和计划

                        生育(卫生)局

 

洞头县人事劳动

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民政  医中医疗救助△  试点工作  通知

抄送: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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