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民〔2009〕34号
洞头县民政局 洞头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发放部分在乡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费补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06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发放2009年度烈属、在乡7-10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门诊医疗费补助,该项经费由县财政划拨到各乡镇,请各乡镇按补助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附件:2009年度部分在乡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费补助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优抚对象 医疗补助 通知
附件:
2009年度部分在乡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费补助表
乡 镇 | 姓 名 | 门诊费 补 助 [元] | 乡 镇 | 姓 名 | 门诊费 补 助 [元] |
北岙镇 | 陈淑静 | 1000 | 鹿西乡 | 戴福弟 | 1280 |
郭 垦 | 800 | 赖百松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洞头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dongtouqu/20210529/10140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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