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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水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博士后工作站“五项”暂行管理办法(制度)的通知
温州市洞头区水产科学技术研究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 [2012] 115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加强区水科所博士后工作站日常管理、经费管理、奖惩管理、科研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性,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我们联合下发《温州市洞头区水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洞头区水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日常经费管理暂行制度》和《温州市洞头区水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等五项暂行管理办法(制度),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洞头区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8月23日
温州市洞头区水产科学技术研究所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所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省、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人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洞头区水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 “工作站”)坚持“确保进站数量、健全完善制度、注重提高质量”的工作原则,吸引、培养、使用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坚持“德智并重”。在注重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业务水平的同时,加强博士后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站站长经所长提名后,由局党委任命。成立区海洋与渔业局“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科技人才科室负责人、水科所所长、博士后工作站站长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设在水科所,由工作站站长负责。博士后工作站业务接受区海洋与渔业局领导,并接受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
第五条 协调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1. 牵头制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制度。
2. 牵头对博士后工作站中的重要和突出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解决博士后日常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3. 对博士后工作站相关人员的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及科研成果的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1. 牵头提出博士后工作站的申报、建设、发展的方案和建议。
2. 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执行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3. 负责提交博士后招收规划和年度招收计划,明确招收博士后的专业方向、向协调小组做好汇报工作,保障计划的落实;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的办理。
4. 负责组织博士后开题、中期考核和出站考评工作的服务工作,并根据博士后年度业绩考核情况发放规定的津贴。
5. 做好博士后工作站研究人员在站管理,做好服务协调和后勤保障工作。
6. 协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博士后使用科学基金和博士后科研补助经费购置的仪器、实验材料、图书资料及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授牌申报、建设和评估
第七条 博士后工作站的申报
1. 根据已获批的“先设站后授牌”的规定,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按照时间要求,及时做好授牌的申报工作。
2. 根据发展需要,做好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
第八条 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
1. 结合博士后工作站实际,建立博士后的招收选拔、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学术交流、激励约束、后勤保障等管理制度,保障博士后的培养质量和博士后工作站的有序建设。
2. 博士后工作站保证进站人员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研究、实验条件;博士后工作站导师要加强与流动站导师联系,负责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九条 博士后工作站的评估
1. 自我评估。博士后工作站应对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及省制定的博士后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自评。
2. 省市部门的评估。博士后工作站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迎接省市部门对博士后工作站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评估优秀的博士后工作站研究人员进行表彰。
第四章 招收与进站
第十条 博士后的招收类型
联合招收博士后: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流动站联合引进、共同指导。鼓励招收统招统分博士、定向、委托培养的博士和在职博士人员进站。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1. 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2. 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扎实,有科研实践背景,近两年取得一定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3. 拟开展的研究工作与本博士后工作站的研究方向一致,并具有创新性。
4. 在职人员能脱产在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
5. 符合博士后工作站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进站
1. 招收程序
博士后工作站按“公开招收、严格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招收博士后人员,符合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博士后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站长上报协调小组审核后,按照有关进站审批程序审批后,办理进站手续。
2. 进站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共三份,包括:
(1)《博士后申请表》及两封推荐信(含本博士导师一份);
(2)《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博士后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需分别提交考核意见表);
(4)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5)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由校级学术委员会出具的答辩决议书复印件);
(6)联合培养协议书;
(7)博士阶段身份证明(指博士生类别,包括国家统招统分、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等。其中为国家统招统分者,由毕业院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研究生院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统招统分证明。非统分者,由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脱产专职做博士后证明,并注明出站时是否可以双向选择);
(8)留学博士需提交我驻外使馆教育处出具的推荐意见或留学经历证明;
(9)博士后工作站或合作流动站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进站
1. 博士后凭进站通知书到工作站报到,签订《温州市洞头区水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工作协议书》后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一个月,不保留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拟定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
2. 博士后到站报到后,博士后工作站导师和流动站导师应与博士后个人签订“科研合同书”,明确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任务、科研课题内容、目标要求、验收形式、知识产权归属、应提供条件等,作为博士后出站考核的依据,并报局协调小组备案。
第五章 在站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身份
博士后在流动站的身份按照联合招收院校规定;进入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均按工作站科研项目管理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工作期限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博士后提前完成了科研工作,经本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不少于21个月。
第十六条 开题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工作,开题前需报经局协调小组同意后,填写开题报告书,由管理办公室组织开题论证,经专家评议通过后,将结果报局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 中期考核
1.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博士后工作站导师和流动站导师应对博士后的工作进行一次中期考核;
2. 考核要求和程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考核完成后,将博士后一年工作小结和考核表(一式两份)按规定存档;
3. 若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限期2个月进行整改;考核等次为不合格或为基本合格但在整改期间未达到合格要求者,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退站处理。
第十八条 工资福利待遇
1. 统招统分博士来工作站开展研究,工资待遇按省规定执行,开支渠道与正式职工相同;
2. 外单位在职博士脱产到工作站来开展研究,若不转档且原单位不同意出站后自主择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餐补等在原单位享受,享受博士后工作站津贴,具体根据博士后工作站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最高不超过6万元/年的标准;
3. 博士后研究人员从到博士后工作站报到的当月起享受相应工资待遇,满24个月后不再享受;提前出站者,按实际在站工作时间享受相应待遇;批准延期者,延长期内的工资和福利等经费开支由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导师和博士后本人三方协商解决,具体届时再定。
第十九条 博士后居住
博士后工作期间的居住问题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决;外单位在职博士后,如带研究生团队临时任务的,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决。
第二十条 博士后工作站经费管理
1. 博士后工作站的相关经费,属日常运行经费的,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列入水科所的专项;属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奖励的,列入区人才专项资金项目(包括超过市补助外的生活补助费)。
2.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水科所筹资;
3. 博士后科研经费由站长提出预算和支出,经协调小组同意后,列入水科所财务管理,申获的专项经费单独立账,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4. 水科所按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向合作院校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及校方合作导师的指导费;
5. 上级补助的博士后工作站经费由工作站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和使用
1. 博士后承担项目经协调小组批准可参加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级别科研项目的申请,申请到的基金由水科所财务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2.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两次机会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和使用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执行;
3. 用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等物品属于国家财产,应按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财产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博士后离站时应将有关物品移交博士后工作站,由站长验收;未用完的资助金,留给博士后工作站用于博士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评聘
以统招统分身份进站的博士后,获得博士学位并在站工作三个月后,由管理办公室联系帮助专业技术职务认定。
第二十三条 短期出国(出境)交流和合作研究
1.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要求出国(出境)短期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需经博士后工作站委派导师、流动站博士后导师和所在流动站负责人同意,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联系区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并签订《温州市洞头区水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博士后工作站研究人员出国(出境)协议书》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其经费由博士后工作站专项经费列支;
2.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出国(出境)进行与博士后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3. 外单位在职博士后出国,工作站不予负责经费。如特殊情况,需经局协调小组同意后,另行考虑;
4. 博士后工作站研究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应遵守协议规定。对于出国逾期1个月以上不归者,由站长负责向流动站所在院(中心、所)联系,按自动退站处理,并扣回出国期间已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及科技奖励
1. 博士后应认真学习和遵守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区及水科所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规定;
2. 博士后不得擅自将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智力劳动成果带进我所从事营利性活动,在进站之前与他人的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由本人负责;
3.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职务技术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属水科所,博士后在站期间或出站(退站)均不能擅自使用、转让;
4. 博士后在站期间参与委派导师承担的研究成果课题或执行工作站科研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水科所所有。博士后离开工作站前,须将有关技术资料、实验设备的材料、产品等交回工作站,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5. 管理办公室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我区科技成果的相关规定,牵头做好与博士后签订专门协议明确知识产权权属。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博士后、水科所、工作站以及本单位职工的知识产权互不侵犯,阻止各种侵权行为;
6. 为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积极性,博士后项目的相关成果可按照工作站科技奖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具体另行制定。
第六章 出站、退站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站时间
博士后自报到之月起满24个月即为出站时间(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并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可延长到36个月),管理办公室在博士后出站前3个月通知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做好博士后出站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出站条件
博士后进站工作期满时博士后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将结合与其签订的协议,共同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等进行考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重点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研发成果的学术水平、研发成果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工作表现与研发能力、与工作站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工作等进行全面的评定,评定结果归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出站奖励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结合博士后项目完成情况,对优秀博士后人员及指导老师在出站时可报请协调小组酌情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 办理出站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1. 根据全国博管会“关于统一博士后研究报告书写格式的通知”要求撰写的《博士后出站报告》;
2.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3.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4.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需分别提交业务考核表);
5. 博士学历、学位证书;
6. 在站期间研究成果和发表论文清单;
7. 其他办理出站手续所需材料。
第二十九条 出站考核及程序
1.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于期满出站前1个月,做好出站准备工作,接受流动站的出站考核。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评定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人员可办理出站手续。其程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考核不合格的作退站处理;
2. 出站报批。博士后出站前向站长提交研究工作报告、专家评议意见书、出站考核评定书、工作期满登记表、在站期间成果汇编等材料,办理出站报批手续;
3. 工作安排
(1)博士后工作安排由博士后本人联系。如果是在职身份进站的博士后,出站后去向应遵守本人与原工作单位的协议;
(2)博士后研究人员接收单位应向水科所发接收函。博士后工作站负责将博士后的有关出站材料及接收函报相关机构,办理有关博士后本人及配偶工作调动事宜。
第三十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一条 提前出站、延期与退站
1. 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工作站合作导师、流动站合作导师及流动站所在院(中心、所)同意,按出站程序办理;
2. 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应由本人申请,委派导师、流动站导师及流动站所在院(中心、所)签署意见,报局协调小组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延长在站工作时间,但在站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否则应做退站处理;
3.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应予退站的其他情况。
4.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工作站执行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统招统分的退站人员由本人联系工作单位,户口转移证明由博士后工作站帮助联系,工作介绍信按规定出具,转档手续按规定办理;3个月内没有落实单位的退站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代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的政策与水科所的事业发展进行修订。其他未尽事宜由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2017年6月14日
温州市洞头区水产科学技术研究所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日常经费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水科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根据《温州市洞头区水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就博士后工作站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日常经费来源及标准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站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于省市财政拨款、区财政拨款和区委人才办设立的专资专款。博士后日常经费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在站工作时的必要的福利开支以及挂靠流动站单位的行政管理和专家指导费等(行政管理和专家的指导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在《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专项经费。
第三条 在站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且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具体数额由站长提交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确定标准。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日常经费实行与水科所财务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五条 统招统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工作站按照国家规定,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后,给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工资、补贴、奖金,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在职博士后全脱产或半脱产进工作站开展研究,若所在单位不同意转递人事档案且明确出站后回所在单位工作的,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餐补等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作站只负责发放一定额度的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根据工作站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最高每年不超过6万元,年生活补助费分两次支付,首次支付不超过70%,在站时间满一年后再支付剩余部分,次年发放方式参照第一年,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统招统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按国家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工作站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博士后工作站对统招统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对外单位在职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协议规定兑现剩余的生活补贴。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如继续在水科所工作,则相关工作待遇将参照水科所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水平。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如被聘用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站将按照国家规定将该人员在站期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收单位。
第九条 博士后工作站建设运行经费纳入水科所年度预算,主要用于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居住等有关设施配置,以及补充在站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不足部分。
第十条 对各级政府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需严格按预算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的需要划拨到合作流动站单位的相关经费,根据协议规定,按额按时划拨到合作流动站,由合作流动站负责管理。如博士后在合作流动站的研究工作确需延长时间,将提供国家规定的延长期间的日常经费。延长的经费由水科所向区委人才办提出申请核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与水科所的事业发展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