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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教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温州市洞头区初中新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朗读

洞教基〔2017〕72号


各初中学校:

现将《2017年温州市洞头区初中新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教育局

                          2017年6月8日



2017年温州市洞头区初中新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进一步推进教育公平,规范招生秩序,推行“阳光招 生”,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17年温州市洞头区初中新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一、招生原则

(一)就近、免试、免费的原则。小学应届毕业生原则上根据户籍所在地划定的施教区学校相对就近入学。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阳光招生”。

二、招生对象

初中招生对象为2017年具有洞头区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非洞头区户籍但具有洞头区学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其它居住在洞头区需要在洞头区辖区内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三、招生安排

(一)初中招生对象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的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见附件1)。

(二)父母或本人有房产的(以房屋产权证为依据,民间契约及协议等均不视作招生的房屋产权依据),可在房屋产权所在地施教区学校就读。针对提供房产证报名时出现的特殊情况,按附件4处理。

(三)父母系洞头区合法出国、具备有效证明材料的华侨华人子女,在国内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四)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原则上根据居住地,在除海霞中学外的学校就近安排入学(见附件2),若接收学校受班额限制,则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的凭证具体为:

1.无监护条件凭证:需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学生没有监护条件且同意外出就读证明。

2.居住凭证:其父母持有我区e居卡及居住证,并有相对稳定的住所(自有住所或签订半年以上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且连续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的(截至2017年6月30日)。

3.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洞头区用人单位签订或劳动部门备案认可的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半年以上。

4.小学毕业学校的学籍证明及毕业素质报告单。

2017年6月30日以后取得洞头区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的新居民子女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如确需在我区就读且符合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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