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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教育局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落实教育配套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朗读

洞教〔2017〕38号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按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使户籍管理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根据浙江省教育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16〕6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 2016〕26 号)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洞政发〔2016〕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我区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教育实施意见。

一、及时调整教育布局规划

区教育局将主动会同规划、发改、住建等部门,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深入实施《洞头区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义务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充分考虑二孩政策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扩大义务教育学位供给,保障已落户和已申领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入学需求。

二、完善招生入学政策

(一)修订完善义务教育入学政策。随着我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有序放开落户限制、完善居住证制度等政策的落地,在我区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将会随其监护人在居住地申请落户或申领居住证,区教育局将根据洞头区居住证实施细则,修订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

对已落户的随迁子女,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保障安排其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具体根据各街道(乡镇)实际,按照“分批”原则合理安排入学。对申请转入就读的已落户随迁子女,结合施教区学校学额情况,由学校或教育局统筹安排其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

对已申领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将根据我区教育资源承载能力,逐步建立与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相配套的招生入学政策,具体方案另行制订。

对没有落户、也没有申领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引导其监护人陪同子女回家乡就学。

(二)完善随迁子女升学政策。对已申领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具有我区初中阶段学习经历和学籍(以毕业年级为准),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随迁子女,同时符合我区中考报名其他条件的,可在我区就读初中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普通高中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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