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教〔2017〕38号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按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使户籍管理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根据浙江省教育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16〕6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 2016〕26 号)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洞政发〔2016〕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我区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教育实施意见。
一、及时调整教育布局规划
区教育局将主动会同规划、发改、住建等部门,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深入实施《洞头区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义务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充分考虑二孩政策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扩大义务教育学位供给,保障已落户和已申领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入学需求。
二、完善招生入学政策
(一)修订完善义务教育入学政策。随着我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有序放开落户限制、完善居住证制度等政策的落地,在我区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将会随其监护人在居住地申请落户或申领居住证,区教育局将根据洞头区居住证实施细则,修订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
对已落户的随迁子女,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保障安排其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具体根据各街道(乡镇)实际,按照“分批”原则合理安排入学。对申请转入就读的已落户随迁子女,结合施教区学校学额情况,由学校或教育局统筹安排其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
对已申领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将根据我区教育资源承载能力,逐步建立与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相配套的招生入学政策,具体方案另行制订。
对没有落户、也没有申领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引导其监护人陪同子女回家乡就学。
(二)完善随迁子女升学政策。对已申领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具有我区初中阶段学习经历和学籍(以毕业年级为准),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随迁子女,同时符合我区中考报名其他条件的,可在我区就读初中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普通高中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