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民〔2007〕59号
洞头县民政局 洞头县财政局
关于对全县低保对象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切实保障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浙政发(2004)52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全县城乡低保对象半个月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即城镇低保对象每人10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65元。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务必于2007年6月底之前,将物价补贴金发放到各低保对象手中。
附:各乡镇低保对象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资金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