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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准入管理规范
为确保我县商品交易市场准入工作的规范运作,进一步推进商品准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省市局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市场商品准入的含义
市场商品准入指凡进入市场的食品、副食品以及关系到人身安全的重要商品等,经营者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有关证明该商品质量的合法凭证(复印件),经所在市场商品准入办公室对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验并发放《商品索证审验卡》后,方可准许上市销售。
二、市场商品准入工作职责
(一)市场经营者是商品准入工作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索取能够证明经销商品质量的相关凭证,并建立进货台帐;
2、及时将进货索取的凭证或需要更新的有关证件交市场准入办公室进行审验、备案,并对其提供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向购货经营者提供经审验的商品《审验卡》,以及其他相应供货凭证。
(二)市场举办者是商品准入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商品准入工作制度,落实各项措施,设立市场商品准入办公室并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2、与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安全准入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3、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进货索证制度,对索证资料进行审验、发卡和备案,做好商品资料的信息收集、录入、建档、调整和保管等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商品准入工作的监管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市场举办者制定商品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督促市场举办者切实履行市场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商品准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指导市场开展商品准入工作,协调、配合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落实监管巡查责任制,对商品准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市场商品准入索证方法
(一)索证内容
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有关证明该商品质量的合法凭证,如果从其他市场进货的,只需向供货方索取该商品的《审验卡》和进货发票;如从生产厂家直接进货的,根据不同类型市场和不同商品种类的特殊情况,应分别索取有关证件。具体为
1、经营食品、副食品的,应向供货方索取下列有关证件。(1)营业执照;(2)卫生许可证;(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有效期内);(4)进货发票或有效进货凭证(原件);
2、经营牲畜、禽类的,应向供货方索取下列有效证件;(1)供货方的主体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收购证明);(2)检验检疫合格证明;(3)进货发票或有效进货凭证(原件);在特殊疫情时期,还应索取非疫区货源证明、卫生防疫消毒证明等。
3、经营与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业消费品、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的,应向供货方索取下列有效证件;(1)营业执照;(2)生产许可证;(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有效期内);(4)注册商标证明;(5)进货发票或有效进货凭证(原件);(6)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件。
4、经营农产品(不含禽类)的,主要通过索取农产品收购的产地证明,与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实行快速定性检测等方式,强化对农产品质量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