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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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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工商〔2011〕17号
 
关于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
实施意见
 
各科、室、所、队,消委办、个民协办:
为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做大做强,转型升级为民营企业,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重点
依法鼓励引导下列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民营企业:
1.生产型、服务型、商贸型的资金数额10万元以上,雇工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2.有定型产品的个体工商户;
3.有自己品牌的个体工商户;
4.其它需要重点扶持发展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自己有需求的。
二、工作目标
年内完成35户个体工商户的转型升级。其中北岙工商所20户、东屏工商所10户、大门工商所5户。转型升级工作列入工商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工作措施
1.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确需要求继续保留原来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允许使用原名称。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可以在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后面加“有限公司”。
2.转型期间,允许其保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在新企业设立登记后,原个体工商户应该在一个月之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因个体工商户处理业务而需要延长的,由企业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以延长经营期限,但不得超过6个月。
3.转型登记时属前置审批项目,允许以原前置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先办理企业登记,待企业成立后6个月内报登记机关备案。
4.对经营场地不变的,无需重新提供房产权属证明的,以原营业执照付本复印件代替经营场所权属证明进行登记。
5.连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办企业的,如需办理前置许可文件,可由总部统一办理,标注涵盖的分店名称即可,分店名称中可含有总部名称的简称。
6.放宽出资方式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个体工商户转有限公司登记的,股东以原个体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7.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时可以保留原有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8.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免收注册费用。
9.对个体工商户获得的驰(著)名商标、“守重”单位等各种荣誉称号在转型后可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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