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洞工商〔2011〕57号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废品收购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废品收购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治安环境,改善市容市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头县废品收购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洞政发〔2009〕74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废品收购是指收购不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不能按照原定用途使用,或者需要加工修理才能使用的在产品、半成品或产成品的经营行为。
二、下列区域一律禁止设立废品收购站(点):
(一)图书馆、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内;
(二)街道办事处办公场所、学校、医院、机关办公场所周围50米范围内;
(三)北岙老城区、新城区(包括与九厅村交界处)、小区;
(四)五岛、景区公路沿线;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等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