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大委发〔2017〕15号
中共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委员会 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门镇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城乡社区、村居,机关各科室,镇属各部门站所:
《大门镇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委员会
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人民政府
2017 年3月22日
大门镇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强化干部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结合“正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要求,防止和减少违反纪律及损害大门镇形象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效能问责行为,是指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单位内部管理职责,纪律松散,举止不端,损害机关形象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下列规定予以问责:
(一)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自脱岗、请销假制度不执行,按《大门镇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执行;
(二)对工作时间利用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上网购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等行为;
(三) 未请假无故没来值班的,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值班岗位或者不正确履行值班职责的;
(四)未请假无故不参加镇集体行动(森林防火、防汛抗台、大拆大整、三改一拆、政策处理等工作);
(五)不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允许缺席会议或者迟到早退的;
(六)违反即办制有关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限和标准完成的;
(七)办事拖拉,引发村居干部或者群众投诉,并被查实的或不遵守公务人员礼仪规范,对待办事群众态度生硬、说话粗暴、言行不端、故意刁难的受到群众投诉的并被查实;
(八)审批件受理不录入电脑(审批监管系统),逃避监管的;
(九)职责范围内的政策规定不掌握、工作业务不熟悉,贻误工作;
(十)对上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督办的事项故意拖延、推诿,不认真办理的;
(十一)对党委、政府交办的事项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完成任务质量较差,影响全局工作的;
(十二)其他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问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一)对党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没按规定时限完成的;
(二)因自己分管线工作被上级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而受到区级以上效能问责或分管科室相关责任人受到区级以上效能问责;
(三)对上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督办的事项故意拖延、推诿,不认真办理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对违反纪律、损害镇政府形象行为的问责,应当遵循权责一致,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相关责任人除年终考核给予直接扣分外(有违反第三款第一、第五条每次扣分年终考核分0.5分,违反第三款其它条款的每次扣分年年终考核分1分,违反第四款每次扣分年终考核分1分),并对违反纪律、损害政府形象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第五条给予相应纪律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纪律、损害政府形象行为的问责,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诫勉谈话;
(六)书面效能告诫;
(七)停职检查;
(八)免职;
(九)责令辞职或者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