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审批效能,方便群众办事,确保“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地生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申请人未带齐次要材料且承诺限期补齐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安服务审批窗口可先予受理和审查的一项便民制度。
第三条 申请人到窗口办理审批事项时,基本条件具备,且符合法定条件,有以下缺项情形之一的,窗口可以先予容缺受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系统或部门信息共享等手段可以核实的,由承办人员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出具核实报告,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申请人在分局其他部门提供过、材料已归档且仍在有效期之内的,由承办人员后台查证收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分局各处室、派出所均应及时提供,确保按时办结。
(三)在受理审批承诺事项时,申请人缺失个别申报材料的,窗口人员按正式受理的要求,为申请人开具受理回执,并进入下一审批流转环节,待申请人在承诺期内提交补正相关材料后,出具相关办理结果。
(四)在受理审批即办件时,申请人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但次要材料有欠缺的,因情况紧急,申请人承诺在限定期限内补正且愿意自行承担未及时补正材料后果的。
第四条 经审核,对符合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的,窗口工作人员应给予预受理,并开具《容缺受理回执》。(若因故不能核实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于预受理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按第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符合第三条第(三)项情形的承诺件,由申请人提出并填写《承诺件资料补正承诺书》,申请人材料补正的期限与所申请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间一致。
对符合符合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即办件,由申请人提出并填写《即办件资料补正承诺书》,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期限为3个工作日。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快递、上门递交或电子传输等方式送达补正材料。在材料补正期间,窗口应妥善保管先行收存的申请材料,不得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