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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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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D04-2017-0001

洞教基〔2017〕178号


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非学历教育是民办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促进洞头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温教民〔2017〕61号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活动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适用本管理办法。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二)监管主体。举办不具备独立颁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温州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洞头区其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洞头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洞头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实施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

(三)基本原则。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服务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明确申办条件

(四)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等。

(五)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举办者以自有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且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最低限额的50%。

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在机构名下的,应缴纳风险保证金,金额不低于20万。非温州市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须办理暂住户口,并要有相应的资产、当地社会组织或知名人士作为担保。

2.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且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

其中,实施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实际使用的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并且应当配备与招生规模相匹配的生活与运动场所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招收对象为学前学龄幼儿的,楼层不高于3层;招生对象为中小学学龄少年儿童的,楼层不高于5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楼层限定,按招收对象的最低年龄为依据,就低不就高。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卫生、房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办培训机构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与房屋产权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不少于2年。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教学点,其办学场所也应符合基本设置条件规定。

3.具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租赁使用的应当提供相关租赁协议。

4.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和专兼职教育教学管理队伍。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校长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的教龄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教育机构的培训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5.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所聘的教师必须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强,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规格相适应,一般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6.有健全的决策机构。民办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培训机构章程的内容应包括: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8.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使用规范全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和办学层次名称(专修学校、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等)三部分组成。如××县(市、区)××培训学校。名称字号前冠名“温州”的培训机构,应当是国内外著名教育品牌,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或上市教育经营机构。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名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核定。

三、严格规范审批工作

(六)申请筹设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身份证明(法人举办的身份证明为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举办的为身份证);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资信证明或存款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意向书)。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八)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理(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办学场地产权证书、房屋质量合格证;房屋租赁协议;场地示意图及消防合格证明等;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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