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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7—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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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D01-2017-0013

洞政办发〔2017〕151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7—2020年)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温州市洞头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温州市洞头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7—2020年)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2 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6〕13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到2020 年,全区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教师资源配置明显改善,队伍结构更加合理,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进一步提升,教师待遇保障到位,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建立健全“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良好局面,努力造就一支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范围

大门、鹿西和霓南片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

三、主要举措

(一)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建设

1.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增强乡村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健全理论学习制度,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促进乡村教师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责任单位:教育局)

2.多形式开展师德教育。把乡村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和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职业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坚持培育师德典型,广泛宣传典型事迹,引导广大乡村教师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切实加强教师家访工作,尤其要突出对留守儿童家庭的家访,增强教育和教师的责任。(责任单位:教育局)

3.建立师德考核长效机制。严格师德考核,建立完善师德建设年度检查制度,及时发现查处违反师德规范行为。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为不合格,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骨干教师评选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责任单位:教育局)

(二)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1.实施定向培养专项计划。根据乡村教师“退员补员”的实际需求,制定洞头区公费定向师范生中长期需求计划和年度培养计划,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组织实施。(责任单位: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2.实施定向招聘专项计划。开辟乡村教师招聘绿色通道,定期组织定向招聘,吸引优秀人才从事乡村教育,鼓励有志青年到乡村学校从教,有效补充乡村教师队伍并优化结构。(责任单位:教育局、人力社保局)

3.实施支教扶持专项计划。鼓励特级教师、名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对到乡村学校支教1学年及以上的已完成交流任务的特级教师、名师、高级教师,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培训、交通差旅费用补助和购买意外保险等。 (责任单位:教育局、财政局)

(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1.切实保障工资待遇。继续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和农村教师生活补助金制度。大门、鹿西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含支教教师)参照离岛乡镇工作人员享受乡镇工作补贴政策。(责任单位: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2.提高乡村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通过生均经费补助等方式,提高乡村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到2017年乡村幼儿园非在编教师人均年收入应达到当地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责任单位:教育局、财政局)

3.不断改善居住条件。加快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有条件的乡村学校在相关部门支持下配建适量的教师周转宿舍,满足在职教师住校工作需要。配建有困难的,由学校统一租房,财政核拨相应经费。(责任单位: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

4.加强人文关怀。区政府和各街道(乡镇)要定期开展走访、慰问乡村教师工作,解决教师实际困难,重点加大特困教师家庭救助力度。教育基金会建立联动救助特困教师机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捐助乡村教师帮扶资金。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乡村教师患重大疾病的,教师难以支付的,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计局、红十字会、各街道(乡镇))

5.保障子女入学就读。在乡村学校从教10周年(含)以上的乡村教师,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责任单位:教育局)

(四)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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