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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洞头区城镇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同意实施〈洞头区城镇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的批复》(洞政函〔2017〕1号),现将《洞头区城镇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洞头区城镇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



                              温州市洞头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1月25日


洞头区城镇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十三五”期间,洞头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针,正确处理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关系、住房发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关系、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住房保障和防止福利陷阱的关系,主动适应新状态,积极创新新方法,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努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促进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城镇住房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城镇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5〕49号)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划。本次规划采取“1+2”模式编制,即《城镇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同时包含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和棚户区改造子规划。

二、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包括洞头区行政区域范围(不含灵昆),陆域面积约125.3平方公里。

三、编制依据

(一)《关于城镇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5〕49号  2015年6月12日);

(二)《洞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洞政办发〔2015〕61号);

(三)《温州市洞头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

(四)洞头区城市总体规划及已批相关规划。

四、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及处理好“四个关系”的重要讲话为指引,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稳定就业新居民住房困难和改善城市原住居民人居环境为重点,强化责任落实,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努力实现保障模式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实物和货币保障并重转变,房源筹集从政府集中建设为主向政府建设、市场筹集相结合转变,后续管理从侧重公平分配向全面推进管理信息化、规范化、人性化转变。

五、规划期限

本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即2016-2020年,2015年为基准年。

第二章 “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

一、“十二五”规划成效

(一)突出政策制定,完善保障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保障精神,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先后出台了《洞头县2011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洞政办发〔2011〕107号)、《关于加快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洞委发〔2011〕63号)、《关于印发洞头县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布局规划和实施方案的通知》(洞政发〔2011〕65号)、《洞头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洞住建〔2013〕36号)、《洞头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洞委发〔2013〕19号)等一系列政策。结合洞头区面积小、人口少,以及土地、资金等住房保障要素缺乏的现状,保障模式主要以租金补贴为主,辅以少量实物配租。2011年以来,通过创新工作举措,采用租赁改装方式,实现洞头区实物配租零的突破。2013年通过安置房配建方式开工建设30套保障性住房,2016年将投入使用。2015年制定出台了《洞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洞政办发〔2015〕61号),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轨运行,实行分类保障,规范保障管理。

(二)突出模式创新,健全保障体系。

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相关制度,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形成了以廉租住房为主,经济适用房(集资联建房)、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棚户区改造等多种住房保障体系并存的局面。

1、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得到创新与完善。

(1)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零的突破。2011年和2012年,经过多方协调,以租配租方式筹集整理出11套住房供实物配租,实现实物配租零的突破,完善住房保障方式。目前实物配租家庭11户26人。2013年,洞头区在新城安置房建设中配建30套保障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目前保障住房已经完成并交付使用。

(2)住房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标准不断提高。“十一五”、“十二五”期间,全区住房保障对象由2004年最初的北岙镇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城镇低保标准1.3倍内、2倍内、2.5倍内住房困难家庭。同时,保障范围也由最初的北岙城镇范围,扩面到北岙、大门城镇范围,乃至最后覆盖全区所有街道(乡镇)。“十二五”期末,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由低于本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进一步提高到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实现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十二五”期间,累计新增保障家庭781户2027人,其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数220户,545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99.33万元。

(3)完善人才公寓建设管理。2013年在海港花苑(二期经济适用房)购买12套住房(其中9套按自然间分成36个房间),作为洞头区人才公寓用房,目前已累计入住人才67人。制定《洞头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洞住建〔2013〕36号),规范公寓管理。

2、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大。

“十二五”期间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共计4个,分别为布袋岙安置房二期工程、中心街拆迁安置房工程、南塘花苑工程和长沙搬迁安置区(长沙村农房集聚一期工程),建设安置住房2550套,总建筑面积41.07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18.72亿元。2015年,制定了《洞头区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年)》。

(三)突出要素保障,加大支持力度。

土地供应方面: 2008年区政府制定了《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洞政发〔2008〕14号)和《洞头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洞政发〔2008〕16号),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提出进一步落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并予以优先安排,切实保障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其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资金保障方面:2006年区政府提出建立多渠道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机制,每年要从财政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形成稳定的保障资金来源。规定2006年起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以上的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2007年出台《洞头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由区财政部门从缴入区国库的总成交价款中,安排3%的比例设立廉租房改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和农村住房困难救助支出。2008年区政府再次提出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从缴入区国库的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中,安排1%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从区财政安排的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的3%比例设立廉租房改资金中支出);区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一部分;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为洞头区城镇住房保障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购买、租赁和运营等,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用地保障、税费减免、资金和信贷支持等各项优惠政策。

(四)分配管理实行阳光操作。

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退出、年审及日常管理制度,切实推进保障性住房“阳光工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审核工作由住建、民政、街道(乡镇)和社区等多方协调配合,联审联动,重点审核户籍、人口、住房和收入等情况。按照省市关于“阳光工程”建设的要求,在住建局网站上开设“住房保障”专栏和“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栏目,公开住房保障政策、规划及保障房建设、分配、管理等相关信息。洞头区的住房保障方式主要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当前实物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共有三处,即建设巷廉租房(以租配租)、原双朴小学廉租房(以租配租)和海港花苑小区人才公寓,已全部上网公开房源、分配和管理等信息,同时对租金补贴等保障信息也同步上网公开。人才公寓管理严格按《洞头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公开资格审查、公示,实行抽签定位,对未能入住的对象实行轮候制度,按顺序排队轮候配租。

健全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和实施机构,由区住建局负责全区住房保障具体业务工作,指定专人归集整理档案工作,建立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及时上报住房保障数据,切实做到全面、真实、准确。

二、“十二五”规划存在问题

(一)建设用地矛盾突出。

洞头区作为海岛区,土地一直是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虽然目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问题等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从长远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地块由于土地空间管理而导致无法开发,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农转用和耕地占补指标的严重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住房保障工作的大力开展。

(二)住房保障受益覆盖面较窄。

多年来,全区住房保障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予以保障,方式单一,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各类群体的住房保障需求。部分处于夹心阶层家庭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稳定就业新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住房保障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现象。亟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整合相关资源,完善服务、保障和协同体系。

第三章  形势与需求

一、“十三五”住房发展形势

(一)政治与社会形势: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对住房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

“十三五”时期,洞头将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洞头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冲刺的五年。应该说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洞头区大部分居民居住条件已经大大提高,但必须看到还有部分住房的设施与功能不完善、不符合现代生活的需要;少数居民居住过于拥挤,人均居住面积偏低;少数区域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不完善、居民生活不便利,与小康目标还有较大距离。住房保障肩负着为难以通过市场力量享受小康住房的居民解决住房的重任。

(二)经济形势:经济基础薄弱,经济转型升级缓慢,住房保障肩负着稳增长的重任。

“十三五”是我省实施“海洋强省”战略,加快海洋资源保护开发、统筹利用港航资源、协同发展江海联运以及建设宁波-舟山港口经济圈的关键时期,有利于洞头依托海洋资源禀赋,积极发展海洋经济;加上洞头撤县设区、温州城市中心区东拓及瓯江口区块建设加快等,对洞头产业能级提升、城市功能完善、人才集聚等有较大推动作用。随着国内外经济增长宏观环境的变化,洞头区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且洞头区经济发展也存在严峻挑战:一是区域竞争压力较大。与温州其他10个县市区,尤其是3个区相比,洞头经济基础薄弱,发展差距明显,临港石化、港航物流和海岛旅游等特色资源挖潜不够。二是经济转型升级缓慢。港口建设开发进展慢,保税物流和口岸开放等带动效应还未显现,大项目落地和推进的制约因素较多。而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于扩大有效投资、拉动经济增长、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十三五”期间住房保障肩负着稳增长、促发展的重任。

(三)人口形势:加速推动“人的城镇化”,对住房保障带来更大的压力。

洞头区城镇住房消费支付能力不足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依然众多并将继续增加,城镇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十三五”期间,随着新型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一步推进,如何更加有效地将进城落户农民、稳定就业新居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让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城镇住房保障权益,是“十三五”期间住房保障肩负的新使命,这对城镇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的洞头区住房保障带来更大压力。

(四)财政形势:地方财政用于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的财力有限。

一方面“新常态”下,洞头区财政收入增速减缓,新增财力有限;另一方面《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政府融资平台不再具有为政府性项目提供后续融资的功能,银行为政府主导的项目提供大规模资金的时代已经过去,这将对规划期内住房保障的建设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因此,必须创新融资方式,多渠道筹集城镇住房保障资金。同时,也要优化住房保障方式,发挥住房保障资金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五)市场形势:商品住房发展形式有利于保障民生、改善人居环境。

“十三五”期间,房地产业的创新、升级和转型是发展的必然途径。房地产业的首要任务从单纯的“促增长”,转到在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改善人居环境、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十三五”期间洞头区房地产业发展趋势,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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