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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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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和《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46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五费合征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五费合征单位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头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08〕95号)精神执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五费合征单位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月缴费基数若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的60%即3055.20元的,按3055.20元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确定。企业单位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5092元/月,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5092元/月。

企业单位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8.2%,个人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缴费比例为1%。

在本区参加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险种的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人员,各险种缴费基数确定为5092元/月。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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