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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党组文件
洞工党〔2018〕18号
关于印发《洞头区工务局工程建设
管理回避制度》的通知
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洞头区工务局工程建设管理回避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洞头区工务局党组
2018年5月15日
洞头区工务局工程建设管理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努力确保工程管理人员公正履行职责,参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回避制度是指我局和下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外单位选派至我局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管理活动中亲属或利害关系必须回避的规定。
第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活动指从项目可研至项目竣工决算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同一项目的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五条 工程管理人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所在科室提出回避要求;
(二)回避申请或回避要求按工程管理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按规定应当回避的,局党组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工程管理人员应如实向办公室(督察科)申报应当回避的亲属情况。对本规定施行后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任职应当回避关系的,局党组应及时调整。
第七条 工程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公务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