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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质监局:
为加强我市交通工程检测机构管理,规范我市交通工程试验检测行为,切实保障我市交通工程质量水平,经研究,现将《温州市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交通工程试验检测行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第4号)、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浙交〔2008〕16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78号)、《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管理标准》(Q/CR 9204-2015)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及轨道交通(含地方铁路、市域铁路、地铁等,下同)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本细则所称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轨道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细则所称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轨道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公路、水运、轨道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受委托具体承担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直接委托等方式委托给具有《等级证书》(轨道交通除外)和《计量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计量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设项目中心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设立的项目中心试验室,参照工地试验室管理。
承担交通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质量安全需要或合同约定,由母体检测机构授权在工程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但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等级证书》(轨道交通除外)与《计量证书》。条件符合的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可将其所有试验检测工作整体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但须报请建设单位同意后设置检测驻点,并由建设单位填写《温州市工地试验整体外委项目登记表》报至主管质监机构。母体检测机构对授权工地试验室承担管理和质量责任。
第六条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应能实现试验结果自动计算及判定,重要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传输,具有提醒、分析、统计和监控等功能。
第七条 母体检测机构应加强对其授权的工地试验室管理,对工地试验室检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做好整改落实,并保存相关资料以便核查。
第八条 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工地常规试验室驻点,在申报资料时应当将其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和检测人员、设备、外委单位、外委参数及外委单位资质证明等资料一并报备;工地试验室有设工地常规试验室驻点的,应纳入工地试验室统一管理,在工地试验室申请报备时应详细说明。工地试验室人员所持证件应覆盖工地试验室需开展试验检测的全部参数,且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由母体检测机构委派,为母体检测机构正式人员。
第十条 工地试验室应尽可能保持检测人员的稳定,如确需变更的,人员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试验检测动态管理系统注册后,应当由母体检测机构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检测人员。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第十二条 施工及监理单位的检测参数、检测频率应满足相关规定。工地试验室只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必要的常规试验检测参数,对一些试验条件相对要求较高、技术难度较大的试验检测项目,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应采用统一格式的试验原始记录本(表)填记试验检测原始数据,有电子小票记录的,必须把该小票粘贴在现场原始记录本(表)上。各项原始数据不得随意涂改、废弃。
第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实行样品保存制度,对于各类强度试验、钢筋(钢筋焊接头)力学试验等重要的试验,试验后应将经过试验的试件(试块)至少保存15天时间备查。试件残样存放应放置整齐,并做好标识,试块在叠放时应把标识面朝外,按序叠放。
第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应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和试验环境保障工作,确保其满足试验检测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仪器设备须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指导手册》、《铁路工程试验仪器校准办法》(2012版)及相关规定定期送法定检验单位检定(校准),并严格按检定(校准)结果进行有效性确认。仪器使用、试验环境监控记录须及时、规范、客观、准确。
第十六条 监理独立抽检试验应由监理工地试验室人员自行完成,不得指派承包人的检测人员进行取样、制作试件、送样或进行试验检测操作,试件不得放置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养护。
第十七条 工地试验室(包括现场检测项目)凡在检测中出现结果不合格数据时,应保存样品,及时登记检测不合格台帐,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项目的授权负责人应在不合格结果确认后的 48小时之内报送建设单位和主管质监机构,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八条工地试验室应按每月在25日前完成本工程项目月度试验检测(包括外委试验检测)情况,汇总统计并报送质监机构。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如需增加检测项目参数的,应按规定要求进行项目增项报备。
工地试验室完成所有职能后,按规定程序及时注销工地试验室。
第二十条 工地试验室不得有下列行为和情形:
1、未备案开展检测业务;
2、工地试验室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3、超出业务范围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4、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
5、报备的人员未按规定到位、由他人代签;
6、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
7、试验检测设备超出计量检定周期的或设备有故障不能保证精度;
8、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9、未按规定留样或保留残样;
10、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不规范;
11、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地试验室与施工工地试验室试验结果出现允许误差以外的差异有争议时,在试验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监理的为准,双方有争议时,可委托质监机构复核。
第三章 现场检测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测项目指单独签订合同,承担工程质量评定(检验)、竣(交)工质量评定(鉴定)和现场专项检测(含软基处理检测、沉降观测、桩基检测、高边坡监测、机电工程检测、桥梁施工监测、隧道施工监测、桥梁荷载试验、路面施工监测、航道水深量测、码头前沿水深量测等检测项目)。
第二十三条 50万元以上的现场专项检测一般应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确定检测机构;检测任务小的也可由项目业主进行委托,不得由施工单位出面委托。检测业务开展前,应在浙江省交通试验检测动态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二十四条 承担现场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等级证书》(轨道交通除外)且等级参数中包含拟承担的试验检测项目(允许分包的除外);2、具有《计量认证证书》,且认证参数中包含拟承担的试验检测项目,采用的检测标准规范、规程符合要求;3、具有满足承担试验检测项目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择优选择竣(交)工检测机构。检测项目委托时,应明确检测项目、频率及方法。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与外观进行的检测,其频率须符合要求。
竣(交)工检测机构跟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受委托实施竣(交)工检测时,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特殊专业试验检测项目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质监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专业分包。
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测项目在委托或招标结束后,现场检测开展前,受委托或中标检测机构应按要求填写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检测人员质量责任登记表、检测仪器设备配置表及附相关材料,经建设单位审核后到主管质监机构登记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