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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科学技术局文件
洞科〔2018〕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研发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订了《温州市洞头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科学技术局
2018年8月23日
温州市洞头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区级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企业研发中心”)在提升我区产业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企业研发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中心,指注册地和财税收入在温州市洞头区征管范围内的企业内设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从事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展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创意设计和有关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为我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企业研发中心主要任务:
(一) 参与制定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主要从事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开发,以及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
(二) 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企业当前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提供服务,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关键技术。
(三) 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合作交流。与开展技术合作、产学研合作和科技合作交流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国内外同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开发和应用实施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
(四)引进、集聚和培养人才。创造较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吸收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集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为企业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科技人才,提高企业科技人员素质,使企业研发中心成为企业培养造就科技人才的基地。
(五)提供开发、应用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决策咨询服务。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科技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企业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提出建议供企业决策层在重大问题决策时参考。
第三条 企业研发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有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