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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我区营商环境,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投诉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市住建委《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注意事项》的要求和我区实际情况,我局特制定《温州市洞头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注意事项》。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8月23日
温州市洞头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注意事项
为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保证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以下称《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的有关规定,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提出投诉事项注意如下:
一、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注意事项
(一)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未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逾期提出异议,投诉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起投诉。
1.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提出投诉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或投标截止时间前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在截止时间后提出的投诉可不予受理。
2.对评标结果在公示期第N天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其投诉时效为收到招标人异议答复次日起10-N+1天。最后一天遇节假日的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招标人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投诉期限内。
(三)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针对投诉事项线索应有明确书面材料,证明人联系方式等);
6.投诉委托人授权书及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