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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温州市洞头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温州市洞头区国土资源局
洞住建〔2018〕197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补充事项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区住建局 区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房建设审批有关事项的请示》(洞住建〔2018〕165号)及区政府批示意见,现将《温州市洞头区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补充事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温州市洞头区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洞政发〔2017〕2号)文件,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洞头区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 温州市洞头区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16日
温州市洞头区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补充事项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房建设审批管理,2017年2月13日,区政府出台了《温州市洞头区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洞政发〔2017〕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12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印发了《国土资源局 区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房审批有关事项请示的通知》(洞政发〔2017〕33号)(现已废止)。为进一步完善该《办法》,根据区委区政府领导要求,组成课题组,对该办法以及补充说明一年多的实施情况进行整体评估,并经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在此基础上,区住建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局形成《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房建设审批有关事项的请示》(洞住建〔2018〕165号)文件上报区政府,根据区政府批示意见,现将有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防火间距适用规范 进一步明确我区六个街道、乡镇(不包括灵昆街道)在农房审批时适用防火规范为:北岙街道范围已列入《洞头旧城及拓展区城市设计及控规修编》(控规覆盖范围调整后)覆盖的区域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执行,其他区域和其他街道、乡镇按照《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执行。 二、加强新旧规划与政策的衔接 为保证规划连续性、完整性和空间的协调性,确保新旧规划和政策依据的衔接,对于个别原规划已经基本实施完毕、近中期很少有建设要求的区域进行农房审批时,需突破《办法》及本补充说明规定内容的,区住建部门应开展局部规划研究,形成方案报区政府相关程序决定后予以实施。 三、允许拆旧异地建新 为达到村庄整洁有序,解决群众的住房需求,对符合下列情况的对象可实施拆旧异地建新(传统民居特色型村庄除外),即原地址不能审批建设的建房对象,允许在符合地质灾害、规划管控等情形下,根据周边实际情况可进行方案调整或在本行政村内进行拆旧异地建新。拆旧异地建新涉及村庄类型变化,以新选地块所在村庄类型的规定为准。 (一)现有房屋(宅基地)未达到宅基地规定标准面积,符合条件进行拆扩建,但因空间、规范等条件限制不能拓展; (二)现有房屋(宅基地)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村镇规划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不能建设; (三)现有房屋(宅基地)已列入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水利、道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不能建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公寓式住宅建设农房审批 《办法》第十五条修改如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村民建房向中心集聚建设,村民集聚房建设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设计导则等规划。 (一)以村(居)委会、社区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建设的村民公寓式住宅,按照5+1模式建设,每幢不得少于10户,每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位于道路沿线两侧(包括沿街商业地段) 、底层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地段,底层层高可提高至3.5米,其他区域底层层高为2.2米以下的生活辅助用房(不计算层数)。 (二)村民自行申请公寓式住宅建设,必须符合本办法的其它内容规定外,同时按以下条件执行: 1.户型类别。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分为大、中、小户型,参与公寓式住宅联建,每户在原执行标准上进行节减,即大户节减 30平方米、中户节减 20平方米、小户节减 1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