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制定《决定》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税务总局结合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着眼于“为民服务解难题”,继此前两批取消35项税务证明事项后,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同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和本批取消的证明事项所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并清理。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公布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
此次公布取消的25项税务证明事项,从涉税领域来看,涉及发票票证3项、税务登记3项、税收优惠19项;从证明性质来看,涉及法律事实证明9项、资格资质证明3项、权利归属证明2项、其他客观状态证明11项;从证明来源看,需要纳税人专门为办理税务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5项,包括发票丢失登报声明、软件检测证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纳税人已有材料的共20项,包括税务登记证件、个人身份证明等。
25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后,3个事项通过事后核查替代;6个事项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替代;15个事项改为行政相对人自行留存有关法定证照等材料备查;1个事项根据征管实际已无须备案或核查。
(二)配套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
《决定》废止和修改了5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