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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洞质评办〔2019〕1号
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温州市洞头区区长质量奖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鼓励企业导入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洞头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洞政办发〔2013〕82号),决定即日起组织申报2019年洞头区区长质量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洞头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加工、工程建设、服务提供,且符合洞头区区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含其他组织,下同)均可自愿申报。
优先支持我区“品字标”品牌企业、领军工业企业、高成长型工业企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申报。鼓励成长性强、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时间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
(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三)已逐步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市内同行业或区内处于领先水平。
(四)在提高企业或组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或区内前列。
(五)近三年在区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较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其评价结果须为“A类企业”或“B类企业”。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其所有控股企业均要符合(二)至(六)项基本条件。
三、申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