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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综执〔2019〕123号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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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洞综执〔2019〕123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各街道(乡镇)执法中队: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现将《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0月9日

 

 

温州区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9日印发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信息记录工作,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音像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四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现场检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听证等环节;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主管负责人。

        第六条 各执法科室(中队)需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养护及保管工作。执法记录仪须经执法人员所在科室(中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配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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