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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洞市监〔2019〕90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电梯按需维保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市场监管所、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保险公司,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局、省市局关于创新电梯安全监管模式的实施意见要求,提高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质检总局《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构建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质检办特〔2015〕197号)、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关于开展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探索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根据电梯安全风险状况来确定维保项目和周期的可行性,在电梯安全责任险(含公众产品及产品责任险,下同)、“保险+服务”和电梯在线监测技术基础上,按照电梯的实际运行状况和使用单位的具体需求实施“物联网+维保”或“保险+服务+维保”的日常维护保养模式(以下简称“按需维保”)。推动将基于统一时间、项目的维保形式转变为基于电梯安全风险的维保模式。
二、申请开展按需维保试点条件
(一)参与试点项目的电梯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用已登记的电梯;
2、上一个检验周期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具有物联网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且经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或电梯“保险+服务”的。
(二)参与试点项目的维保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C级以上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资质;
2、维保工作采取信息化管理;
3、近两年内电梯量化评分定级为B级以上;
4、近两年内在温州地区范围内未发生过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5、提供高于《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维保服务,并进行服务标准自我申明。
6、维保单位在洞头区内维保电梯数量不低于5台。
(三)参与试点项目的使用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试点项目的电梯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独立部门进行管理;
2、使用单位责任主体明确,管理制度完备,并配备有安全管理人员;
3、未发生过电梯安全事故。
三、试点按需维保的工作流程
(一)试点申请主体。
满足上述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和相关使用单位。
(二)试点周期。
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参与试点的单位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三)按需维保方案。
维保单位应提供高于《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维保服务,结合电梯使用环境、海岛季节性特点和重点时段等因素制定维修方案,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运行。
(四)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