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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发文日期】 2019-07-2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统一规范逾期未申报行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对于逾期未申报行为,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税务行政处罚按以下裁量基准执行。
一、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申报,且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