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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屏街道征兵工作奖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征兵工作,鼓励适龄青年自觉积极入伍参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洞头区征兵工作奖惩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规定
(一)对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征兵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征兵工作中领导重视、组织得力、工作积极,做出显著成绩,并受到市、区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目标考核中给予加分。
2、在预征宣传、体检、政审等工作中,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群众反映好、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表彰。
3、在落实预征对象中,组织动员得力,应征青年目测体检到位率达95%以上,区站体检率达100%的,在年终目标考核中给予加分。
4、在本年度征兵中,有输送兵员的社区、村居,在年终目标考核中给予加分。
(一)对应征入伍的青年,在取得入伍通知书后,大学大专学历的毕业生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大学本科学历的毕业生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现役军人服义务兵期间,应征入伍青年的父母城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由街道财政列支统一支付。
(三)现役军人服义务兵期间,应征入伍青年的父母每年可享受街道提供的体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