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第二条 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兼顾历史和现状,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和延续,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名文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条 地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地名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工作机制,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并建立当地特色的地名命名信息库。
二、职责分工
第五条 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编制和审核,并指导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工作原则,广泛征求意见,召集由区划地名和当地人文历史方面专家、地名工作成员单位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地名工作专家组,组织对本地重要地名命名的评审、论证工作,规范地名命名及管理,并建立地名命名信息储备库。
第六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一)发改部门在基建项目立项及后续审批过程中涉及地名命名,应当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后,确定和使用拟命名的名称;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总平面图、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的,应当凭民政部门命名的名称办理;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的,应当凭民政部门命名的名称办理;
(三)公安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或者参与设置道路交通指示牌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交通设施中的桥梁、公路等名称的申报工作;设置公路两侧地名标志、公共交通站点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五)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登记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审批房地产媒体广告、户外广告时涉及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应当查验标准地名批准证明;
(六)综合执法部门在设置交通指示牌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并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监管及规范工作;
(七)区重点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落实承建的市政道路、桥梁等名称的申报工作;在办理审批事项中涉及市政道路、桥梁、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应当凭民政部门命名的名称办理;
(八)财政、农业、经信、文化旅游、生态环境、档案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街道(乡镇)负责辖区内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和门牌证发放等有关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第八条 新闻媒体在发布房地产媒体广告时涉及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应当查验标准地名批准证明;未提供标准地名批准证明的,不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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