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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意见,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现将《关于促进洞头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3日。联系人:陈秦皓,联系电话:0577-63383926;邮箱:919660873@qq.com。
附件:《关于促进洞头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洞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6日
关于促进洞头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建筑业作为我区支柱产业之一,对推动我区社会经济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引进来”与“走出去”
(一)新迁入或新设立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奖励500万元,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奖励10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奖励50万元。新迁入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给予150万元的奖励,新迁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甲级企业分别给予70万元的奖励。
(二)大力鼓励我区建筑业企业到区外承接业务,企业在区外的项目对我区地方综合贡献度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按区外项目对我区地方综合贡献度的40%予以奖励;企业在区外的项目对我区地方综合贡献度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区外项目对我区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予以奖励。
(三)积极鼓励本地建筑企业参与区外市场的竞争,对本地建筑业企业承揽区外工程项目回我区纳税的,单个项目合同价和实际竣工结算价均高于1000万元的,按竣工结算价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工程项目必须为可计入我区统计部门年度产值统计的项目。
(四)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按季度兑现财政奖励。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五)设立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机制,对地方综合贡献度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六)对我区建筑业企业新晋升特级、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企业晋升为专业承包资质一级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支持企业工程创优创标
(七)我区建筑业企业在温州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奖励50万元;获“钱江杯”、“瓯江杯”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同一工程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等级奖励。
(八)引导企业标化工地创建,对我区的建筑业企业在温州市辖区内的工程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与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