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文体旅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意见,促进我区文体旅产业融合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文体旅产业新业态
1.扶持发展演艺产业。引导开发演艺中心等演艺产业,经认定,常态化开展各类演艺活动,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演艺项目,执行“一事一议”政策。
2.开发文体旅体验产品。鼓励开发结合民俗、音乐等元素的文化旅游互动体验产品,投入运营并产生经济效益的,经认定,每个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综合实践(研学)基地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助推非遗等海岛海洋民俗文化项目进民宿、进景区、进旅游开发项目,经报备,每完成一个项目或一批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扶持文艺创作基地建设。鼓励创办写生、摄影、影视、文学、音乐创作、文创等基地、工作室,对新引入的基地、工作室首次装修费用,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20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4.扶持发展文创产业。鼓励海洋类文创企业发展,扩大规模生产、投入新型生产机器设备技改,并投产新工艺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文创产品参与上级文旅主管部门组织的评选活动,获得国家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省级减半奖励);获得市级特色旅游商品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5.培育星光经济发展。鼓励建设特色美食夜市(街区),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形成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经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开发海上夜游项目,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经认定,且形成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资开办酒吧、咖啡吧等旅游“星光产业”并投入运营满一年的,经认定,实际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鼓励提升海上休闲产业。投资游艇、帆船帆板、高端海钓、沙滩休闲运动等海上休闲旅游运动项目,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形成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按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培育提升文体旅品牌
7.引导文化企业提档升级。新评定为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省级、市级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经认定,新入驻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并产生经济效益的文旅企业、实体店,正常经营满一年的,其经营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首次装修费用按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和每月1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两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新评定为省级、市级成长型文体旅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纳入统计的规上文体旅企业,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
8.打造品牌饭店。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宾馆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鼓励宾馆饭店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合作,对委托全球酒店集团100强(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国内饭店业最具规模的30家饭店管理公司(集团)(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进行管理,其委托年限在3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9.提升民宿品质。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洞头海岛民宿的,分别一次性提供价值3万元、2万元、1万元的景区门票用于旅游产品组合销售,并优先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行业推介、学习培训、外出考察等活动,评定当年主管部门按其员工人数免费提供每人2套行业服装。
10.推进品牌创建提升。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文化)类特色村居,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评定为3A级景区村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涉旅企业或个人新创成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旅游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3万元。
11.鼓励公益文化品牌打造。经报备,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正常开展免费公益文化活动,每月活动2次以上,每次活动20人以上,实际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元/平方米建设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按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2000元/次活动补助,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加快市场开发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