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省环保厅《关于抓紧制定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18]31号)要求,现制定《温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1日
附件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浙环办函〔2018〕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我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
(一)生态环保中长期规划、环境功能区划;
(二)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
(三)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
(四)重大行政争议的处理;
(五)其它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战略性、全局性的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附表1)。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地方环保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人事任免、局内部管理事务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 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在决策工作中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
第七条 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