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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洞市监〔2020〕7号
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度法治建设工作年度报告
区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洞头区市场监管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和省市市场监管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贯彻落实《2019年法治洞头建设工作要点》,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工作,现将一年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9年我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实行“企业开办一日结”。率全市之先实现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一日办结常态化, 通过“一次提交、一窗受理、七小时办结”,将企业开办从5个环节压缩到2个环节。全面简化新设企业流程,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社保登记作为设立登记子项目,由政府部门内部直接协调,由跑 5个单位7次提交23份申请材料缩短到跑1个窗口1次提交5份申请材料。推出新设企业首套印章政府买单服务,免除企业开办过程中的涉企费用。已为新开设企业提供免费公章110套,为企业节省开办成本55000元。
开展“无证明区”创建,以区政府名义出台规范性文件《温州市洞头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 建立承诺制申报登记行业负面清单,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在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申请人可选择适用申报承诺制申报登记,也可选择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依法登记。
市场主体培育稳步增长,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扩大总量,提高质量。今年新增市场主体246家,市场主体总量达9779家。依职权注销个体户496户,对403户吊销满三年未注销企业实施强制注销。吊销 68户长期未经营企业、37户连续两年未经营的农专社。
(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保障食药安全,营造良好市场秩序。今年以来,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等专项整治,重点查办影响市场秩序和民生权益的案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标违法、虚假广告等各类违法行为。共办结行政处罚案件126件,罚没款27.6万元,其中大要案7件。案件类型主要有食品案件31件、药品案件7件、价格案件6件、企业登记类5件、商标8件、广告1件、消费者权益保护2件、无照经营3件、产品质量8件、不正当竞争1件以及企业吊销类案件54件。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案件3件。查获3000余双无合法来源运动鞋、商标侵权机油102桶,汽车配件56件,白酒16瓶、红牛维生素能量风味饮料369罐等物品。
积极应对复议诉讼,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被申请行政复议5件已办结,经区政府复议均维持本局行政决定。被行政诉讼案件2件(其中上诉中院1件),经判决均已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出现行政复议被纠错,行政诉讼案件败诉。严格履行应诉职责。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区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强化消费维权,共处理消费纠纷127件,涉案金额43.9万元,在洞头发布等新闻媒体上发布热点消费警示5期。
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省“互联网+监管”的工作,完成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全业务融合、全流程整合,实现全覆盖、常态化。制定价格行为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食品安全检查等23个年度计划任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5项,应用“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检查工作,实现双随机抽查的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作为检查工具,完成349户抽查对象检查工作。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加强执法监督,保障行政权力有序运行。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三项制度),通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文字记录、规范音像记录、严格记录归档、发挥记录作用;为基层一线配备执法记录仪59台, 执法装备箱5部,完成执法办案区建设,进一步强化执法工作基础保障。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机构、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责任。大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使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2019年我局起草的《温州市洞头区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星三年行动计划》、《温州市洞头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制定、审查、发布、备案等程序执行,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保留2件,废止1件,宣布失效3件。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起草部门自我审查、价竞分局公平性竞争审查、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的审查机制,在全区各部门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准入行为专项整治自查,对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要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修改。各部门严格对照限制市场准入行为标准开展全面自查,共审查新增文件45份,未发现排除、限制市场准入行为及违反公平竞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