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州市洞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文件
洞民宗〔2016〕4号
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登记编号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乡镇)民宗所:
根据《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浙民宗发〔2014〕63号)和《关于实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民信办〔2015〕1号)等规定,结合《关于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工作的通知》(温民宗发〔2015〕1号)的实施情况,现就做好2016年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工作通知如下:
一、标准条件
2016年继续按照“择优分步”工作原则,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甲类登记编号。甲类登记编号须具备的条件和申报材料,按《关于实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民信办〔2015〕1号)执行。
拟甲类登记编号的场所名单,须在各地2015年汇总报送的《洞头区暂缓登记编号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表》名册中,且属于“纳入管理一批”或符合“纳入管理一批”要求的。属“纳入管理一批”的,提供街道(乡镇)文件;原属“整改规范一批”或“布局调整一批”现已符合“纳入管理一批”标准要求的,街道(乡镇)可不需再发文确定为“纳入管理一批”,但要提供街道(乡镇)验收认定为符合“纳入管理一批”标准的书面证明。
二、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