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 337 号)文件要求,现将由区住建局起草的《温州市洞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5月18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温州市洞头区住建局。
地址:洞头区北岙街道九厅路188号,电话:63383817,邮箱:171964400@qq.com。
温州市洞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8日
征求意见反馈单
征求意见内容 | 《温州市洞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 |||||||
意见征求对象 | 广大市民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 |||||||
文稿传出时间 | 2021年5月8日 | 反馈时限 | 2021年 5月18 日 | |||||
反馈意见 | ||||||||
反馈 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 方式 | ||||||
温州市洞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洞头区住建、人防系统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和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本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编制和调整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发展规划;
(二)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战略性、基础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人事任免、局内部管理事务,不适用本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决策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决策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实行目录管理,按照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承办科室(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目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负责承办相应决策的调研、起草、评估等前期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决策目录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每年年初各职能科室、局属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向局办公室报送决策项目建议,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批准。提出决策建议的,应当提交决策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方案等相关材料。
(二)未进入年度决策目录,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临时增列的事项,由各职能科室(单位)向局长办公会提出增列决策事项建议,经研究同意增列的,纳入决策事项目录。
第七条 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拟定决策草案。
第八条 在决策过程中,承办科室(单位)应当通过局政务公开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相关单位和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
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组织征求和听取意见时,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初稿和起草说明等材料。
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将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第九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咨询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