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涉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农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应急处置情况,农业部对《农业安全事故报告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农办发〔2009〕18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根据事故报告要求,建立报告、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准确、及时、真实、完整上报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确保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真实性。
二、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事故)以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起报。
三、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渔业船舶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渔业船舶、渔业企业及乡镇(街道)、村(社、站)渔业管理人员应将事故情况报告给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