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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安监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朗读
  

定安监〔2010〕2号《舟山市定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行政审批  程序  通知

  抄送:区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审改办,区办证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本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非煤矿山生产建设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空气化工产品、非煤矿山生产建设项目事项的许可、认定、验收、初审、备案、延续等。

第三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五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三大基本程序,按照便民、高效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本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有关行政审批的监督,制定并监督实施有总量、结构和布局以及其他政策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规划,并配合行政审批科做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论证、认定、验收,根据行政审批科的建议,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并于2日内反馈行政审批科,超期既不说明理由又不反馈的,视作同意行政审批科建议。

第九条        本局根据法律和上级行政部门的要求,依法保留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和管辖、分工权限。

第三章           受理

    第十条  行政审批科接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科对申请材料法定形式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二)对依法不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加盖本局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科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申请材料,应组织两名以上勘察人员进行现场勘察,主要对申请人的资信条件、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管理制度、对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程度等安全条件情况进行勘察,并将勘察情况进行记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的,应当听取其陈述,并做好记录。对依法需要公示和听证的事项,向办公室提出公示和听证的建议。

第十五条  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相关行政部门联审,或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认定材料的申请事项,应主动与相关行政部门联系,共同实施现场勘察,做好联合勘察记录,或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认定材料。

第五章           决定

(一)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查员当场制作加盖本局审批专用章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和审批证件。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科经合法性审查和现场勘察后,对由行政审批科研究决定的办理事项(详见附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二)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查员向行政审批科科室会议提出不予行政审批的建议,行政审批科应当召开科室会议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制作并送达加盖审批专用章的《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对需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的办理事项(详见附件),由行政审批科组织协调现场勘察、论证、认定、验收后进行。

第二十条  对与相关行政部门联合审批办理事项(详见附件),与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审批建议,经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六章           办理期限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科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10日内,将加盖本局审批专用章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和审批证件送达申请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审批(批发无仓储类)——换证

二、行政审批科研究决定办理事项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长期零售点换证

4、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换证

三、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办理事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审批(批发无仓储类)——新办企业

4、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备案——新办企业

6、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非重点工程项目

8、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非重点工程项目

10、生产单位试生产方案备案审查——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12、港口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审查——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四、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办理事项

2、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重点工程项目

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重点工程项目

暂无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查——换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新证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定点批准书审查——换证、变更由科室初审,新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审批(不包括批发无仓储类)——换证、变更由窗口办理,涉及地址变更的由科室初审,新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7、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9、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审查——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1、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备案审查——换证、变更由科室初审,新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1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审查——由省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非重点项目工程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重点项目工程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5、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1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审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19、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审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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