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昌办〔2010〕19号
辖区各单位、社区居委会、机关各科室:
为加快街道经济发展,广开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热情,同时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激发企业扩规模、提档次、增效益的积极性,街道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现制定经济工作奖励办法如下。
一、招商引资奖励
(一)奖励对象
凡介绍、推荐、引进外来(市外)、境外(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来本街道区域内创办工商企业,并获得成功的任何个人或团体,均予以奖励。
(二)奖励办法
1、凡介绍、推荐、引进外来(市外)投资项目,按其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凡介绍、推荐、引进我国境外及港、澳、台投资客户按其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美元兑换人民币计算)。
2、凡当年引进、当年实现税收(属街道体制收入部分),街道按实现税收额度给予街道机关、社区居委的工作人员下述比例一次性奖励。街道机关、社区居委的工作人员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税收(以字母S表示) 奖励(按实现税收的%)
10万元≤S<30万元 2.0
30万元≤S<50万元 2.5
50万元≤S<100万元 3.0
S≥100万元 3.5
街道机关、社区居委工作人员的以外人员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统一按实现税收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如当年引进的企业,当年未实现税收的,移到次年给予上述比例一次性奖励(当年实现税收指税收收入大于等于10万元)。
街道机关、社区居委的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街道给予一次性1000元—5000元不等的奖励,同时授以“招商引资先进个人”或“招商引资先进集体”称号。
二、重点纳税户奖励
对海陆运输行业重点纳税户进行奖励,一年一奖。陆运企业年纳税额大于100万元小于200万元的按年纳税额的0.5%进行奖励,大于等于200万元的按1%进行奖励;海运企业(包括单船)年纳税额大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按1%进行奖励,大于等于100万元的按2%进行奖励。
三、工作要求
1、凡是个人确需外出洽谈项目引资时,所产生的费用经街道审核后给予报销,并视同出勤。
2、凡街道机关、社区居委的工作人员都应热情接待任何有意向来投资的个人和团体,并实行首问责任制。
3、凡来本街道投资的任何个人和团体(无论投资额大小),街道均给予项目审批办理“零距离”服务。
4、凡由于工作失职,造成有关投资项目外流的,经查实,街道将予以处理。
四、其他说明事项
1、每年度在财政审定结算后,街道即按规定兑现奖金。以上奖励金额不包括市、区二级政府的奖励内容。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如与上级有关文件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3、本办法由街道经贸科负责解释。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经济工作 奖励办法 通知
抄送:区经贸局,区发改局。
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0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