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定交〔2011〕40号
局管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定政办函〔2011〕27号)、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舟交〔2011〕80号)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强化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形势稳定,决定在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依据安全生产和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水路客渡运输、道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等领域。
重点内容:下列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A1);
2. 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A2);
3. 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A3);
4. 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A4);
5.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A5);
6.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A6);
7.未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A7)。
(二)具有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 水路客渡运输
(1)无有效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的(B1);
(2)非法载客和非法从事渡口渡船运输的(B26)
2. 道路运输
(1)营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C1);
(2)非营运车辆违法载客的(C2);
(3)出租车异地驻点营运、拒绝载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等(C3);
(4)经营者擅自改装营运车辆、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的(C4);
(5)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C5);
(6)客运车辆站外揽客、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等(C6);
(7)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或者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C7);
(8)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或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等(C9);
(9)企业违法从事维修和驾驶员培训的;(C10)。
3.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
(1)施工(养护)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D1);
(2)非法用工、未经培训上岗的(D2);
(3)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D3)。
(4)施工(养护)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D4);
(5)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设施设备和建筑材料的(D5);
(6)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D6);
(7)工程项目参与各方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整改的(D7)。
三、时间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5月底前)。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抓紧“打非”方案的制定和部署,强化宣传,大力营造交通运输系统“打非”专项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集中打击阶段(6月1日—6月下旬)。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做好统筹兼顾,集中开展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上旬—7月上旬)。各单位、各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活动,及时掌握“打非”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行动取得实效。我局将择时对局系统“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打非”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将“打非”工作作为确保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平稳发展的重要举措,强化组织领导,做好周密部署,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局成立了由邬勤平副局长任组长,各局属单位及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打非”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运安科。各局属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全面开展“打非”活动的开展,定期通报活动进展情况。
(二)抓住重点,依法打击。要抓住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打非行动中的难点和突出问题,严防行动流于形式,严防打击不力、打击不到位。要依法依规开展执法,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专项行动期间,要“惩”、“教”结合,注重人性化管理,既要做到依法从严打击、严格执法,又要加强对行为人的教育引导和说服工作,创造良好执法氛围。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与安监、交警、海事等部门的配合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密切协作,形成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的合力,要充分利用GPS卫星定位装置、车载(船用、工程)视频监控和各类综合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各种非法违规生产行为,增强证据收集能力,提高打击实效;要利用现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共享,要继续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争取获得社会广泛支持,求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配合,进一步增强打击和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
(四)强化责任追究,确保行动到位。各单位对重复发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或后果严重的行业和企业,要列入行业信用考评和“黑名单”管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由于非法违法从事交通运输行为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对因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和公路水路基础设施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要按照处罚上限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结合日常工作,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结合行业“安全生产年”工作以及“安全生产规范年”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精神,统筹兼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一手抓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一手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健全完善,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不断巩固提升“打非”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和经营的长效机制。
请各地各单位于6月20日前,将本单位、本部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总结报送局运安科。
附件: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打非”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定交〔2011〕40号附.doc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