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定安监〔2010〕47号为规范乡镇(街道)安管站安全监察装备配备的使用,现将《定海区安全监察装备配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配备乡镇(街道)安管站所使用的财产的管理,合理配置、使用安全监察装备,发挥配备装备在提升安全监管行政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配备装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加强管理、明确责任、注重效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安管站是所配装备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配备装备的领取、日常管理、合理使用、维护保养等。要保证配备的装备用于安全监察工作,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出售、出借、出租和私自占有安管站的配备装备,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保专物专用。
第七条 配备装备被盗,应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将报案记录和情况说明一并报区安监局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或故意行为造成配备装备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