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舟山市定海区用人单位吸纳为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舟山市定海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定政发﹝2009﹞49号)、《舟山市定海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定人劳社险﹝2010﹞19号)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年龄段内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原则,即用人单位需先为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按月足额缴纳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才能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补贴期限与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期限一致,累计不超过15年。
三、补贴程序、所需材料
(二)区劳动就业管理处收齐相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定补贴金额,在每年11月上旬将申报材料及审核情况汇总后随相关材料报区财政局。
四、补贴资金来源
五、补贴资金管理、监督
(二)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对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应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应对用人单位申报的补贴条件对象做好记录,避免累计补贴年限超过15年。
(一)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0月25日期间录用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的,在2010年10月25日前一并提出补贴申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审批意见
准予发放补贴金额(大写) 元。¥ 元
负责人: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报送本表请随带被征地农民《手册》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合同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2、本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区财政局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