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街道)司法所,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将《关于印发舟山市等级人民调解员考核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舟司办发〔2011〕55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舟司办发〔2011〕55 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等级人民调解员考核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市局直属司法所,岱山县人民调解员协会,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各联络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等级人民调解员考核工作,提高等级人民调解员理论素质和调解水平,经研究决定,特制定《舟山市等级人民调解员考核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细则执行。
舟 山 市 司 法 局 舟山市人民调解员协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舟山市等级人民调解员考核实施
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做好等级人民调解员考核工作,促进等级人民调解员素质提高,根据《舟山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我市所有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首席、特级、高级、市级等级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等级人民调解员考核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注重工作实绩为原则。
第四条 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方式,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五条 等级人民调解员以德、勤、绩、能为考核内容,主要采用查看“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听取单位同事和领导评议、审阅调解档案、走访当事人等方法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期间,在市司法局、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指导下,实行分级负责:
(一)首席、特级人民调解员由县(区)司法局,市直属司法所根据考核要求初审,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复审,市司法局审核。
(二)高级、市级人民调解员由县(区)司法局,市直属司法所根据考核要求直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对结果进行抽查,报市司法局审核。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的将取消相应等级人民调解员称号。
第八条 市属专业调委会的等级人民调解员考核工作由具体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各县(区)司法局自行评定的等级人民调解员考核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司法局、市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 1.等级人民调解员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2.舟山市等级人民调解员个人考核登记表
附件一: 等级人民调解员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被考核人: 所在的调委会: 考核结果: 填报单位: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考核结果 |
查看“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 | 1、案件调处量; 2、案件调处成功率; 3、是否发生因本人责任,调处不当或推诿引起矛盾纠纷激化,导致民转刑或非正常死亡事件。 | 等级人民调解员实际案件调处量、案件调处率不得低于《舟山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制定的标准,不得发生因本人责任导致矛盾激化、民转刑或非正常死亡案件;等级人民调解员个人调处的案件量输入“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的不得少于其个人调处案件量的60%。 | |
听取单位同事及领导评议 | 1、是否具有较高调处能力和水平,积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我业务素质; 2、工作是否积极主动,勇于、善于在工作中创新; 3、是否爱岗敬业,及时完成日常调解工作及上级交代的任务。 | 在等级人民调解员所在的工作单位听取单位同事对等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评价,满意率不得低于85%,同时听取等级人民调解员主管县(区)司法局意见,县(区)司法局的意见应为优秀。 | |
审阅调解档案 | 1、调解卷宗是否整洁规范; 2、调解卷宗内容是否齐全; 3、调解档案登记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情形。 | 等级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卷宗必须整洁规范、内容齐全,不得存在案件纠纷该立不立,该调不调,调处不成功不进行登记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只要发现一起就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 |
走访当事人 | 1、工作服务态度、工作勤勉、工作效率; 2、依法办事、专业水平、公正廉洁、办案结果; 3、综合评价。 | 通过随机抽取等级人民调解员3-5本卷宗,走访对应的当事人,当事人对等级人民调解员工作态度、工作勤勉、办案效率、依法办事、专业水平、公正廉洁、办公结果满意度、综合评价不得低于90%。 |
备注:1、“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为等级人民调解员考核主要依据;
2、以上考核内容均实行一票否决,等级人民调解员只要不符合其中一项,考核均为不合格。
附件二:
舟山市等级人民调解员个人考核登记表
姓名 | 等级 | 所在调委会 | |||||
案件调处量 | 案件调处 成功率 | 网格平台数 | |||||
是否发生因本人责任,调处不当或推诿引起矛盾纠纷激化,导致民转刑或非正常死亡事件 | |||||||
案卷档案卷宗是否整洁规范 | 案卷档案内容是否齐全 | ||||||
调解案卷登记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弄虚作假 | |||||||
案件当事人对等级人民调解员评价 | |||||||
单位同事对等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评价(满意率) | |||||||
主管县(区)司法局和县(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直属司法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人民调解员协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司法局审核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1、等级人民调解员实际案件调处量、案件调处率不得低于《舟山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制定的标准。 2、等级人民调解员个人调处的案件量输入“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的不得少于其个人调处案件量的60%。 3、等级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卷宗必须整洁规范、内容齐全,不得存在案件纠纷该立不立,该调不调,调处不成功不进行登记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发现一起就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4、案件当事人对等级人民调解员评价不得低于90%。 5、单位同事对等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评价满意率不得低于85%,;县(区)司法局对等级人民调解员意见应为优秀。 6、以上考核内容均实行一票否决,等级人民调解员只要不符合其中一项,考核均为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