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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小沙镇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0年度小沙镇网格...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朗读
各社区(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定海区委区府办《关于加强农渔村精神文明建设意见》(定委办[2010]5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农渔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渔村,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开展2010年度小沙镇网格道德示范户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标准:
    1、热爱祖国、热爱家乡,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
    2、遵纪守法、热心公益,具有良好的社会口碑。
    3、遵守公德、爱护环境,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4、诚实劳动、热爱学习,具有自尊自强的思想。
    5、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具有正确的道德观念。
    6、崇尚科学、健康娱乐,具有文明的生活方式。
    7、真诚待人、助人为乐,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
    8、顾全大局、维护稳定,具有良好的发展理念。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2月2011年2月)。成立小沙镇道德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置工作办公室,拟定活动方案,下发有关文件,召开动员大会,通过张贴海报、发放倡议书等各种方式开展网格道德示范户评选活动的宣传,做到宣传先行,家喻户晓。
    (二)自荐推荐阶段(2011年3月)。采取自荐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荐:由家庭对照评选标准填写自我推荐表,提交社区网格办。推荐:由推荐人填写推荐表推荐本网格内符合标准的家庭,提交社区网格办。每个网格小组原则上推荐一户家庭,如没有符合条件的,可空缺。自荐表和推荐表可向社区领取或通过小沙镇政府网站http://www.zsxs.gov.cn/下载。自荐表或推荐表于2011年3月底前上交到所属社区网格办。
    (三)评选审核阶段(2010年4月)。1、网格小组联评。网格小组对自荐和推荐家庭及网格内其他符合标准的家庭进行联评,确定初步人选。2、社区审核。社区组织老干部(老党员)代表、妇女代表、村民小组长、网格小组长等对网格小组联评推荐的家庭进行审核,确定网格正式候选家庭。3、入户投票评选。由网格小组组织网格内的家庭对正式候选家庭进行投票评选,候选家庭必须达到参加投票家庭50%以上的支持率才能当选,如同一网格内有多户候选家庭,则由得票最高的家庭当选。各网格小组将投票评选结果报社区网格办,社区网格办进行最终审核后报镇道德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审定公示阶段(2010年5月)。镇道德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各社区上报的所有网格道德示范户进行综合审核,报镇党委审批后,在全镇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奖励办法:
    根据网格基金数额,对网格道德示范户给予精神奖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精神奖励:召开隆重的表彰大会,在小沙镇重要节庆活动上予以表彰,在乡镇和社区张贴红榜公布,向获奖家庭授牌,大力营造获评网格道德示范户无上光荣的氛围。
    物质奖励:对获评的网格道德示范户每户奖励现金500元。
    四、管理办法: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违法违纪及道德滑坡现象的网格道德示范户,及时视情予以整改或取消网格道德示范户荣誉称号。定期对网格道德示范户进行复评,对已明显不符合道德示范户标准的家庭,及时视情予以整改或取消网格道德示范户荣誉称号。连续3年复评通过的家庭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网格小组、各社区要充分认识评选表彰网格道德示范户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作出周密部署,按照程序要求、时间要求把最具代表性、示范性和最感人的先进典型推荐上来,充分展示公民道德建设成果。
    (二)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要把宣传贯穿评选推荐活动始终,广泛宣传开展网格道德示范户评选活动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广大人民群众良好的精神风貌,大力宣传群众身边的道德楷模的先进事迹和思想,使推荐评选的过程成为广泛宣传和践行公民道德规范、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要充分发挥道德楷模的激励、引导和示范作用,运用典型力量,抓好示范引导,注重推广实践。
    (三)规范评选,保质保量。各网格小组、各社区一定要切实提高对这次评选活动的认识,广泛发动,严格对照条件,坚持标准,确保评选质量。评选活动要做到面向群众,坚持以人为本和群众参与,确保评选出的道德示范户可信、可亲、可敬、可学,使群众在参与过程中受到教育、得到提高;评选要公开、公平、公正,真正把那些群众反映好、社会认同度高的道德示范户评选出来。
 
附件一、《2010年度小沙镇网格道德示范户自荐表》
附件二、《2010年度小沙镇网格道德示范户推荐表》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小沙镇委员会
                                           20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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